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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2.22. 府訴一字第11160883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0月20日北
    市觀產字第111304226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前段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
      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11
      年10月20日北市觀產字第 1113042266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查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
      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
      人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亦為訴願
      委任書所載訴願人地址)寄送,於 111年10月26日送達,有原處分機
      關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查原處分
      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
      定,訴願人若對原處分不服,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 111年10月27
      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
      問題;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 111年11月25日(星期五)。惟訴願
      人遲至 111年11月28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原
      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之訴願書在卷可憑。則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
      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於本市信義
      區○○路○○段○○號○○樓之○○(下稱系爭地址)違規經營旅館
      業務,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又違規營業房間數1間,
      乃依同條例第55條第 5項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附表二項次1
      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勒令於系爭地址經營
      之旅館業歇業,核無訴願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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