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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16. 府訴一字第11260800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
    12月9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71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父○○○(下稱○父)原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因○父
      死亡,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1年10月31日行政申請書、11月10日
      行政申請補充理由書向原處分機關申報該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情形,
      並由訴願人繼承○父之派下權。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111年11月3日北
      市安文字第1116022135號及 111年11月15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934
      號函請訴願人先行通知該公業管理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繼承變動;如
      該公業管理人拒辦,請訴願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補
      正及準備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繼承變動;嗣訴願人 111年12
      月2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補充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原處分機關以1
      11年12月 9日北市安文字第1116022719號函(下稱原處分)以訴願人
      所送資料仍缺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之文件
      ,駁回訴願人之申報。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1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1月19日北市安文字第1126000
      236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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