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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二字第112608113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申請建物滅失勘查及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3
    日建測駁字第000004號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委由案外人○○○,以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2年 1月4日
      收件萬華建字第000010號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本市
      萬華區○○段○○小段○○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滅失勘查及登
      記,案經原處分機關於112年1月30日辦理現場勘查,審認系爭建物尚
      存,乃以112年2月13日建測駁字第000004號駁回通知書(下稱原處分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12年2月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3月10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
      02253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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