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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三字第11260808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園藝社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5日音字第
    22-112-02024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接獲民眾檢舉,本市南港區○○○路○○段
    ○○巷○○號(位於農業區,屬本市第 2類噪音管制區,下稱系爭地點)
    ,有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
    112年 2月3日23時12分許派員至現場稽查,查認訴願人於系爭地點進行「
    ○○道路工程」受保護樹木移植代辦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從事營建工程,於本府公告噪音管制時段(平日晚
    上10時至翌日上午 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違反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府106年5月2日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
    公告,乃拍照採證,並當場掣發原處分機關 112年2月3日第N0062193號執
    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下稱 112年2月3日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
    知書)。嗣原處分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以112年2月15日音字第
    22-112-02024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鍰。其間,訴願人不服112年2月3日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於1
    12年 2月1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來文記載「……訴願人於夜間施工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
      共工程『○○道路工程』受保護樹木移植代辦工程,因受保護樹木樹
      體非常龐大,為不影響白天交通順暢,亦為了公眾安全,不得已而安
      排於夜間施工。……附件: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2年2月3日臺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通知書編號N0 N
      0062193號……」惟原處分機關112年2月3日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
      書僅係對違規事實之舉發,並通知訴願人得於接到該通知書 5日內提
      出陳述書;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噪音管制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
      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
      新劃定公告之。」第8條第4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
      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23條規
      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七、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一)噪音管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106年5月2日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公告:「主旨:修正『臺北市
      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
      12日生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條。公告事項:……六、營建工程
      於本市第 1至第3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
      中午12時至下午 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
      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有危
      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
      搶修工程。(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
      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
      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三)
      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
      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110年10月4日府環空字第1106062653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臺北
      市噪音管制區分類及範圍。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7條。公告事項:…
      …二、噪音管制分類及範圍如下:……(二)第 2類噪音管制區:本
      市都市計畫第1種住宅區、第2種住宅區、第2之1種住宅區、第2之2種
      住宅區、第3種住宅區、第 3之1種住宅區、第3之2種住宅區、文教區
      、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夜間施工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共工程
      ○○道路受保護樹木移植代辦工程,因受保護樹木樹體非常龐大,為
      不影響白天交通順暢,故不得已安排於夜間施工,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認訴願人之營建工程
      於本府公告噪音管制時段(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 8時)使用動力
      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有原處分機關 112年2月3日環保稽
      查系統稽查紀錄單、 112年2月3日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環保
      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0448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及採證照片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於夜間施工係承攬○○道路受保護樹木移植代辦工程
      ,因受保護樹木樹體非常龐大,故不得已安排於夜間施工云云。按本
      市南港區○○○路○○段○○巷○○號位於農業區,為本市第 2類噪
      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於本市第1至第3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
      日上午8時,除有前揭本府106年5月2日公告之公告事項六但書規定之
      情形外,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違反者,處
      3,000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揆諸噪音管制法第8
      條第4款、第23條規定及前揭本府106年5月2日、110年10月4日公告自
      明。查環保稽查大隊收文號第1123004486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載以
      :「……本案為1999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時於 112年2月3日22時01分
      接獲民眾通報臺北市南港區○○○路○○段○○巷○○號有施工噪音
      ,於23時12分到達現場查時現場吊車及其他動力機具使用中,現場人
      員表示將施工至 5時無法停止,白日無路權,因現場已違反噪音管制
      法第8條第4款規定『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三類噪音管制區 晚上十
      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
      行為』,現場立即依法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
      查大隊洽詢訴願人表示,其並無夜間施工許可證,分別有採證照片及
      公務電話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之營建工程於本市第 2類噪
      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 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
      安寧之行為,且無前揭本府 106年5月2日公告之公告事項六但書規定
      之例外情形,顯已違反前揭規定,依法自應受罰;本件既經原處分機
      關執勤人員當場查獲訴願人於系爭地點從事營建工程於平日晚上11時
      12分許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並當場拍照取證;是訴願
      人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0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
      分應予維持。
    六、又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 1節,因本件事實已臻明確,核無必要,併予
      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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