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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3.28. 府訴三字第11260803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12月1 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6181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陳情反映,○○(下稱○○)網站帳號「○○」刊登 如附表所示○○(○○)、○○、○○(○○)、○○、○○、○○等 9 件食品(下合稱系爭食品)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系爭廣告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並查得○○帳號「○○」之實際使用人係訴願人,乃以民國 (下同) 111年11月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69238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 見,經訴願人以111年12月1日書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 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 ,以 111年12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06181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11年12月20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12年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第28條第 1項、 第 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 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18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 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 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 斷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 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 證。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 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 生福利部為統一處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 )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 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 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 鍰額度之審酌(節錄)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1次:新臺幣4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違規次數: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違害程度加權 (C)

    廣告整體表現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84年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食品廣告如為推介 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 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 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95年 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 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 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若有涉及違反食品衛 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 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前食藥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 101年5月30日FDA器字第1010034507號函釋:「……所 提『公司介紹、創辦團隊、企業理念、成立宗旨、品牌標誌(logo) 、商品保證原則、退換貨原則、運送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內容,…… 於虛擬網路社群行銷,如Facebook、Blog、Plur等分享心情文章、一 則笑話等,若提及特定產品及效能,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之 內容,仍應依廣告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 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內容完全未侵害公共利益,訴願人並非 故意違規,亦承認錯誤道歉,且違規情節輕微,亦已刪除全部貼文。 原處分完全未說明系爭廣告內容之何處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 ,有違明確性原則。為何刊登9件違規廣告即遭「加權3倍」之重,是 否有民眾觀文後產生誤解;原處分機關完全未考量訴願人應受責難程 度輕微,未造成任何人損害,因此對於食品安全未生影響;且未售出 任何產品,未獲得任何利益;又為單親母親要單獨扶養小孩,經濟並 不寬裕。原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有處分不備理由及 違反比例原則之不當,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以其帳號「○○」於○○網站刊登如附表所述詞句內容之系 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有系爭廣 告網頁列印畫面資料、訴願人於○○(○○)網站「○○」簡介(xx xxx)網頁列印畫面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14 日電子郵件所附上開信箱帳號之基本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考量訴願人非故意違規,其違規情節輕微 ,亦已刪除全部貼文,並未造成任何人損害,亦未獲得任何利益;其 經濟並不寬裕,且未說明系爭廣告何處誇張、易生誤解云云。經查: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 法第45條第 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 部亦訂有前揭認定準則以資遵循,明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 組織、生理或外觀功能等情形之食品廣告內容,應認定為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 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 用該食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 食之觀念;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 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於虛擬 網路社群行銷,如Facebook、Blog、Plur等分享心情文章、一則笑 話等,若提及特定產品及效能,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之內 容,仍應依廣告規定辦理;有上開前衛生署84年12月30日、95年 4 月13日及前食藥局101年5月30日等函釋意旨可稽。 (二)查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 正常運作,其廣告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又查系爭廣告刊登 系爭食品之品名、產品照片、產品功效、「加賴or小盒子諮詢」、 「想要優惠請私我……刷卡分期零利率」、留言等,藉由傳遞訊息 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有如附表所述之詞句,其整體傳達之 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食品具有其所述瘦身改變體態、改善婦科 及皮膚問題、排除體內毒素、用喝的美白針、減少黑色素的形成等 功能,核屬認定準則第 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 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範圍,堪認系爭廣告已涉及誇張、易 生誤解之情事,依法自應受罰。原處分業於「處分理由」欄敘明處 分之原因,於「事實」欄載明違規時間、刊登網站、產品名稱、涉 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法律依據」欄載明處分依據之法條內容 ,已足使訴願人明瞭作成處分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處分機關檢送之答辯書亦已詳述裁處所 憑之事實及法令依據,原處分尚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或有理由不備之 違法。本件訴願人既為販售系爭食品及刊登系爭廣告之行為人,對 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並對其販售 之食品所刊登之廣告文詞應盡其注意義務;系爭廣告違反上開規定 ,訴願人尚難謂無過失,自難以不知法令為由而邀免罰。又訴願人 所稱經濟不寬裕情形,僅為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規 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裁處罰鍰金額高低之 事由。訴願人雖主張其事後已將系爭廣告全部刪除,亦僅屬事後改 善行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 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 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規情節包 括:違規次數( 1次,A=4萬元)、違規行為過失(B=1)、違害程 度(C=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第 1次處罰鍰4萬 元,行為內刊播次數為1次 D=1,每增加1次增加加權倍數0.25,共 9件廣告,D=1+0.25x8=3),處訴願人12萬元罰鍰(AxBxCxD=40,00 0x1x1x3=120,000),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下載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1

    ○○(○○)、○○、○○(○○)

    111年8月22、26日

    xxxxx

    ……不用節食……不會復胖……瘦最快……用了○○……除了瘦身改變體態……改善我的婦科及皮膚問題……瘦了一大圈……下半身著實的瘦了一半……從XXL變L……喝了○○不只調整我的體態連小腿都變細了,而且不瘦奶……喝了十罐腰線就出來了……腸胃也調理好了……妊娠紋都變淡了……不用抽脂不用吞膠囊……成人可以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三高,改善便祕……小孩,增加免疫力,提高抵抗力,讓寶貝不易生病……不會復胖……有喝一定都會瘦……改善身體因發炎而肥胖……變成易瘦體質……修復身體發炎每個細胞……呼吸也會瘦……修復發炎脂肪……○○瘦下來的……不只瘦身還降三高,減少內臟脂肪……

    2

    ○○

    111年8月22、26日

    xxxxx

    ……體重掉了8體脂從28掉到21~瞬間鏟肉肉……兩個月就能瘦8公斤……體脂直接從28%掉到21%……兩個月瘦身……從71公斤下降到58公斤……體脂也下降了12%……少了體脂多了線條……產後第二個月完全恢復……產後半年體重來到46公斤……體態完全不一樣……三個月瘦了11公斤…體脂肪降7%……體重從70公斤瘦到60……體重瘦了13公斤……腰圍少了20公分……喝○○掉了六公斤……可以改善婦科問題還有內分泌失調……改善體態……調理了內分泌失調、便祕、發炎的問題……兩個月瘦了9公斤……肚子也有慢慢變小……1個半月瘦4公斤……體態體脂更是大改變……瘦了9公斤……○○……降了20公斤更改善了睡眠以及mc不舒服的問題……經期正常改善悶痛……睡眠變好…皮膚變亮……體重從70降到57……體脂從34%降到26%……

    3

    ○○、○○、○○

    111年8月24、29日、10月20日

    xxxxx

    ……減緩胰臟負擔……減輕腸胃負擔……分解吃進去的脂肪……分解纖維……提高免疫力……減緩脹氣……改善乳糖不耐症……減肥產品……保護腸胃道、改善消化吸收、免疫力提升,連私密處一起保養……加速減重不復胖……抗氧化效果……提升燃脂效果……阻斷澱酚的吸收……變成易瘦……降低發炎問題……針對因發炎導致肥胖的問題……調理易瘦體質……針對深層的內臟脂肪分解……抑制脂肪吸收……有效降低體內發炎問題 分解深層淺層頑固脂肪……預防心血管疾病 三高問題……減體脂肪……怎麼瘦……毒素排出去……排廢油不囤積脂肪……修復體內發炎怠惰細胞……

    4

    ○○、○○

    111年8月24、26日、10月20日

    xxxxx

    ……過敏反應改善 減少黑色素……私密處護理 降低泌尿道感染……保濕恢復彈性……讓你隨便都ㄉㄨㄞㄉㄨㄞ……肌膚美白……私密處保養……肝臟修復好睡眠……豐胸有彈性……皮膚Q彈水嫩……私密處容易感染……解毒效果 調節免疫機制 抗氧化……白.透.亮……讓臉不在泛黃變得白裡透紅……修復肝臟排毒……臉部肌膚都改善……痘痘肌膚都改善了……解毒效果 調理免疫機制、抗氧化……用喝的美白針……抗氧化……讓失眠不好睡的人可以一覺到天亮……深層睡眠……抗氧化之母……可幫肝臟解毒之功臣.調節免疫機能 抗氧化……保持肌膚彈性……終結沙漠肌……妊娠紋肥胖紋都可以改善……白了幾階…胸部都upup……皮膚……阻斷黑色素……清除自由基……胸部飽滿有彈性……掃除自由基……出車禍後腳的疤痕……喝了○○三個多月改善至少8成以上……

    5

    ○○

    111年8月26日

    xxxxx

    ……吃飽吃好還可以換褲子更小的尺寸……瘦了……瘦身……健康的瘦0負擔不復胖……

    6

    ○○、○○

    111年8月26日

    xxxxx

    ……健康瘦又不復胖……想瘦0負擔……

    7

    ○○

    111年8月26日

    xxxxx

    ……排毒……排除體內毒素……加倍瘦身效果……排除體內重金屬……瘦身……肚子明顯變小皮膚也更好……宿便也一掃而空……嚴重便祕……

    8

    ○○

    111年8月26日

    xxxxx

    ……便秘、改善過敏體質、女性私密處反覆感染的問題、失眠、頭痛……免疫能力、全方位抵抗力……抗體來自腸胃道……人體70%抗體來自腸胃……使用○○ 意味性皮膚炎可以有效降低孕婦遺傳給嬰兒……瘦身……減肥……改善腸胃的好菌……打擊隱形的肥胖症狀……加速瘦身……換季過敏的問題……減少呼吸道阻力……減少腸胃道壞菌的繁殖……可抑制腸內有害菌……改善過敏、乳糖不耐症……舒緩異位性皮膚炎、提高免疫力、緩解乳糖不耐症……可幫助降低胃幽門桿菌數量……腸道菌叢平衡,預防便秘……免疫力下降……女生最容易感染的問題 都可以改善……

    9

    ○○、○○

    111年10月20日

    xxxxx

    ……身材好了……不用在怕大腿摩擦……不用怕肚子的贅肉穿衣服變成游泳圈……不用怕蝴蝶袖……○○+○○就是你的救星……排毒排空你體內的廢物……「抗性澱粉」還可以減少糖份及脂肪吸收……針對頑固便秘者、久坐肥胖者效果特好……減少澱粉吸收……分解脂肪……讓你連睡覺都在瘦……養成易瘦體質……頑固肥胖者必備……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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