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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4.20. 府訴一字第112608073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戶核列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月31日北市
    社助字第112300164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 5人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列為本市中低收入戶,嗣經原處分
      機關辦理本市民國(下同) 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總清查,
      核列訴願人全戶 5人自112年1月至12月止維持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
      由本市中正區公所轉知訴願人在案。訴願人不服該核定結果,以 112
      年1月5日申復書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
      應計算人口5人(即訴願人及其配偶、長子、次子、參子),依最近1
      年度(110年度)之財稅資料等,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112年度
      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1萬9,013元,低於中低收入戶補助
      標準2萬7,162元,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等規定,以112年1月31日
      北市社助字第1123001648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說明三核定期間
      誤植部分,業經原處分機關另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自112年1月
      至12月止維持核列訴願人全戶 5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按月核發生
      活扶助費共計1萬2,824元(含訴願人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7,759
      元及訴願人配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065元)。訴願人不服,於112
      年2月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3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587
      77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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