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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4.20. 府訴一字第11260810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服務中心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月 1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00380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案外人○○○(下稱○君)及其長女【民國(下同) 101年○○月○○日 生】、次女( 103年○○月○○日生)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君將其 長女及次女自111年8月1日至 112年1月31日就托於訴願人經營之○○服務 中心(下稱服務中心)。嗣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郵寄檢送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請款領據、銀行帳戶影本等 資料,向原處分機關就○君之長女及次女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合計新臺幣4萬8,000元辦理請款作業。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度臺北市弱勢 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申請期限及請款期限之最後期限為 111年12月31日, 惟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始提出請款,已逾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及本府110年12月9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 175173號公告(下稱本府110年12月9日公告)所定期限,爰以112年1月16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00380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君所請歉難同意 ,並副知訴願人。原處分於112年1月31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2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具體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敝 中心第111年……第1學期弱勢兒童托育補助……兩位兒童家長、家中 有事延誤蓋章、故中心補助資料送件。貴局不同意補助……。」並檢 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另公文內容若涉 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益,且該公文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1項所 稱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即為行政處分,副本收受者若不服該行 政處分者,得依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查本件原處分記載略以:「 主旨:貴機構辦理111第1學期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一案……。 說明:一、復貴中心112年1月10日(郵戳日)○○服務中心……函。 ……三、查貴中心於112年1月10日檢送111年第1學期申請表及請款領 據已逾本府所訂之申請及請款期限,故所請歉難同意。……五、副本 抄送○○服務中心……爾後請貴中心確實依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 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辦理。……。」本 件原處分以訴願人為副本收受者,惟綜觀原處分內容除與○君之補助 申請有關外,亦涉及○君因採預先抵繳方式而影響訴願人之請款權益 ,應認訴願人對原處分亦得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 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 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 補助。……。」「前項第六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 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 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弱勢家庭兒童托育需求,使托育服務之照顧功 能得以發揮,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 弱勢家庭兒童,指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其家庭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弱 勢家庭兒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向社會局申請兒童托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一 實際就托於本 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第 5條規定:「本 補助之補助項目為……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構) 所收取之註冊費、保育費、教保費、月費、學費、活動費、材料費、 設施設備費、雜費及其他托育相關費用。本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 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由社會局每年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 第 6條規定:「申請人得於每年社會局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 提出申請:一 申請表。二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三 托育 費用繳費收據。四 足資證明實際就托期間之相關文件。前項申請, 得由……機構協助申請人將相關資料彙送社會局。……。」第 7條規 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由……機構於請款期限內檢 具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領據等相關資料,向社會局辦 理請款作業。……機構應於社會局撥付補助款後,通知申請人。採預 先抵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機構應於社會局撥付補 助款後十五日內轉撥申請人。」第11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9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75173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市 111年度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 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公告事項:一、補助金額:……(五)國 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500 元整。(六)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元整。……二、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 撥款期限如附表。」 附表 各項程序期限一覽表(節略)

        程序
     
    期別

    申請期限

    請款期限

    111學年第1學期

    實際就托15天內

    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

    最後期限

    111年12月31日前
    ※逾期均不受理

    111年11月30日後始接獲核定者,務必於111年12月31日前送件
    ※逾期均不受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君有事延誤於申請書表蓋章,故訴願人補助 資料送件,原處分機關不同意補助;請撤銷原處分給予訴願人 1次請 款機會。 四、查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檢送資料,向原處分機關就○君之長女及次 女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理請款作業,有經訴願人及○君 簽名、蓋章及蓋有機構立案圖記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1年度弱勢家 庭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請款領據、服務中心銀行帳戶及黏貼蓋有發 信日為112年1月10日之快捷郵件條碼之信封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 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因○君延誤於申請書表蓋章,致其請款送件延誤云云 。按補助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處分機關;所稱弱勢家庭兒童,包括設 籍本市,其家庭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兒童等;弱勢家庭兒童實際就 托於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由其父母等人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兒童托育補助;前開補助之補助金額、申請期限、請 款期限等,由原處分機關每年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申請人得於每 年原處分機關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機構協助將 相關申請表等文件彙送原處分機關;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應由機構於 請款期限內檢具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及經申請人簽章之領據等相關資料 ,向原處分機關辦理請款作業;為補助辦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1款 、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及第2項、第7條第1項 所明定。次按111學年第1學期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期限之最後 期限,如於111年11月30日後始接獲核定者,務必於111年12月31日前 送件;逾請款期限,均不受理;復有本府110年12月9日公告之附表可 稽。查本件訴願人於112年1月10日郵寄檢送經訴願人及○君簽名、蓋 章及蓋有機構立案圖記之○君長女及次女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1 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就托機構使用」、「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111年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請款領據-幼托機構使用」等 資料,向原處分機關就○君長女及次女111學年第1學期(111年8月至 112年1月間)就托期間補助辦理請款作業,惟其於112年1月10日始提 出請款,業已逾請款最後期限( 111年12月31日),原處分機關乃否 准訴願人之請款,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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