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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2.04.24. 府訴三字第112608067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民國111年12月2日W10-111112
    8-0014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11月26日以本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
      ○股份有限公司職場霸凌事件,經本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以
      111年12月 2日W10-1111128-0014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回復訴
      願人略以:「親愛的民眾:您好!有關您反映『○○股份有限公司』
      涉職場霸凌一案,本處說明如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雇主應對『執行職務因
      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
      全衛生措施,若在職勞工遭遇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應先向雇主或
      監督與管理者主動通報,雇主應召集相關人員成立處理小組進行雙方
      協調處理及後續追蹤關懷,法未授權本處對個案進行實質認定;至不
      法之侵害(如已遭受傷害、性騷擾、跟蹤騷擾等),由司法機關或各
      該管主管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2月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勞檢處檢卷答辯。
    三、查勞檢處 111年12月2日W10-1111128-0014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
      信之內容,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回復說明,核屬觀念通知,並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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