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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5.04. 府訴一字第11260813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 112年3月8日北市社障字
    第1123039303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載明:「……訴願請求……撤銷台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
      統陳情案件( T10-1120223-00328)處理結果……」,經核該陳情案
      件之回復內容,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
      社會局)民國(下同)112年 3月8日北市社障字第1123039303號單一
      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12年3月8日回復表),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三、訴願人於112年2月23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提出陳情(案件編號:
      T10-1120223-00328 )表示,社會局辦理訴願人之姊向社會局申請其
      等 2人母親入住○○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費用補助,嗣後訴願人
      以上開行政流程有瑕疵為由,提起訴願(業經本府作成112年2月21日
      府訴一字第1116088599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惟社
      會局承辦人卻向訴願人之姊抱怨並表示造成其困擾,涉嫌洩漏民眾個
      資等情。經社會局以 112年3月8日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有
      關您反映本局業務承辦人未秉公處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業務及洩漏民眾個資一事,本局說明如下:經查本局業務
      承辦人前與您大姊○○○君電話聯繫,係就令堂○○○君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訴願案件,確認相關程序事宜,並
      請其提供相關文件,並無您所述抱怨您客訴她造成困擾之情事,亦無
      洩漏您個資。如您有本案承辦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個人資料情
      事,請提供相關事證予本局,查明屬實本局將依法辦理。……。」訴
      願人對該回復表不服,於112年3月10日經由社會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四、查社會局 112年3月8日回復表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
      有關該局接獲訴願人陳情事項,說明事件過程,並表示訴願人可再提
      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事證供該局調查;核其內容應屬事實敘
      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
      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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