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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二字第11260814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5日萬華
    字第009790號登記案,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雖記載:「……請求撤銷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
      所 112年2月18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012641號處分書……」惟原處
      分機關民國(下同)112年 2月18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012641號函
      (下稱112年2月18日函)僅係通知訴願人等業以112年2月15日萬華字
      第009790號登記案(下稱原處分)辦竣本市萬華區○○段○○小段○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等 6筆土地面積更正登記,揆其真意,訴願
      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於辦理系爭土地之鑑界複丈案時,發現系爭土地與同地段
      ○○及○○地號等 2筆土地間地籍線與65年間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
      記載之實地界址似有不一致,乃以111年2月11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17
      001975號函附地籍疑義案件通報單等文件,請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
      隊(下稱土地開發總隊)查處。案經土地開發總隊查調並以圖解地籍
      圖數值化資料套核相關圖籍資料,再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0條規
      定擴大檢測可靠界址點結果,查認系爭土地等土地間地籍線與調查表
      所載實地界址不符,係前本府地政處( 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測量大隊(94年9月6日與本市土地重劃
      大隊整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於66年間辦理重測時調製及整理原圖略有
      偏誤所致,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局乃以 112年2月9日
      北市地發字第1127010849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更正登記清
      冊、土地面積計算表及複丈處理結果清冊等,請原處分機關依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定辦理含系爭土地在內等土地之地籍線更正,
      及因地籍線更正後致面積較差超出公差之面積更正,並於辦竣登記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辦竣系爭土地之面積更
      正,並以112年2月18日函通知含訴願人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11
      2年2月18日函於112年2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3月21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5月3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0
      5721號函通知含訴願人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撤銷原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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