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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二字第11260813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2月15日萬華
字第009790號登記案,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本人不服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2年2月18日
北市建地測字第 11270012641號函所為之○○段○○小段○○地號土
地地籍線及面積更正處份……」惟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2年2月
18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012641號函(下稱 112年2月18日函)僅係
通知訴願人等業以112年2月15日萬華字第009790號登記案(下稱原處
分)辦竣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等 6
筆土地面積更正登記,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
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於辦理系爭土地之鑑界複丈案時,發現系爭土地與同地段
○○及○○地號等 2筆土地間地籍線與65年間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
記載之實地界址似有不一致,乃以111年2月11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17
001975號函附地籍疑義案件通報單等文件,請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
隊(下稱土地開發總隊)查處。案經土地開發總隊查調並以圖解地籍
圖數值化資料套核相關圖籍資料,再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40條規
定擴大檢測可靠界址點結果,查認系爭土地等土地間地籍線與調查表
所載實地界址不符,係前本府地政處( 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測量大隊(94年9月6日與本市土地重劃
大隊整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於66年間辦理重測時調製及整理原圖略有
偏誤所致,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局乃以 112年2月9日
北市地發字第1127010849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更正登記清
冊、土地面積計算表及複丈處理結果清冊等,請原處分機關依地籍測
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定辦理含系爭土地在內等土地之地籍線更正,
及因地籍線更正後致面積較差超出公差之面積更正,並於辦竣登記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辦竣系爭土地之面積更
正,並以112年2月18日函通知含訴願人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11
2年2月18日函於112年2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3月15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2年4月6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5月3日北市建地測字第112700
5721號函通知含訴願人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撤銷原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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