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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7.18. 府訴一字第112608294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5月24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532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9日以網路申 辦服務整合系統上傳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暨婦 女扶助申請表(下稱112年5月19日申請表)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婦 女扶助之緊急生活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派員於112年5月19日訪視訴願人後 ,查認訴願人係以其具有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 )第3條第 1項第5款規定未婚生子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致生活困難之事 由,依自治條例第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補助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前以同一事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補助, 並經原處分機關以111年3月8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114001626號函(下稱111 年3月8日函)同意核予 2個月之緊急生活補助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7,6 34元整在案,依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下稱扶助辦法) 第 4條規定,同一事由不重複補助,惟評估訴願人所請事由及現況,依職 權審酌訴願人符合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 核發要點(下稱核發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之事由,爰以112年5月24日北 市原社福字第112300532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同意補助原住 民急難關懷慰助金1萬元。訴願人不服,於112年6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市政府)為保障原住民婦女權益,增進其福利,並扶助其自立自 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第3條第1項 第 5款規定:「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之原住民婦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扶助, 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扶助者不予辦理。……五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 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第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自治條例扶助 項目如下:一 緊急生活補助。」 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臺北 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第1項規定:「本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所稱生活困難者,指原住民婦女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 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下列基準者……。」第 4條規定:「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緊急生活補助,依申請當年度本市公告每人每 月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發放,每人最長補助三個月,同一申請人同一 扶助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核發要點第 1 點規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人遇有緊急危難,於社政體系受有救 助雖暫除危難後,卻仍陷生活困境者;或雖未符社會救助之目的,惟 因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致陷入危難或生活困境者,由本會提供 關懷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予以扶助,以解決社會或生活適應 之難題,特訂定本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或本市各行政區公所申請本 慰助金:(一)生活救助: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 雇主致收入不穩定……致生活陷入因境者。」第 4點規定:「本慰助 金之給付標準如附表。」第 5點規定:「本慰助之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二)檢附文件……。(三)受理……。(四)評估 ……。(五)核定:本會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慰助者, 慰助金由本會派員親贈或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第6點第1項規定 :「本會為了解本慰助金之給付事由及相關事實,得派原住民服務員 或本會社會工作員訪視,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視需求轉介 其他政府機關申辦相關福利事項,或運用民間資源協助之。」

    (節錄)附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給付標準

    慰助項目

    給付標準

    生活救助-
    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穩定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八、○○○至
    一○、○○○元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有重大精神疾病,前因工作造成嚴重身心 障礙,而選擇小吃店打工。老闆娘用歧視污辱口氣講話,訴願人因此 身心症狀發作要先療養身體一陣子,又因未婚生子,有兒子要撫養。 工作停止,生活開支沒辦法應付。原住民關懷金 1萬元無法負擔家計 ,希望通過生活扶助金幫助訴願人母子度過難關。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112年5月19日以其未婚生子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致生活 困難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補助,惟訴願人前以同一事由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並獲得緊急生活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同一事由不重複補 助,另評估訴願人所請事由及現況,依職權審酌訴願人符合核發要點 第3點第1款規定之事由,爰予以補助訴願人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 1 萬元;有原民會專用福利記錄一覽表、111年3月8日函、訴願人112年 5月19日申請表、112年 5月15日臺北市立○○醫院(○○院區)診斷 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 關懷暨婦女扶助個案訪視評估表、綜合評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 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有精神疾病,為身心障礙者,因工作環境造成身心症 狀發作,停止工作以療養身體及精神,另需撫養未婚所生之子致生活 陷於困境云云。本件查: (一)按設籍本市 4個月以上,年滿16歲之原住民婦女,有未婚生子而自 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致生活困難者,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 補助;緊急生活補助之同一申請人同一扶助事由以補助 1次為限; 為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1款及扶助辦法第 4條 所明定。次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其為負擔家計者,罹 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穩定,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該慰助金給付標準 為8,000元至1萬元;為核發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 4點附表所明定。 (二)查訴願人於112年5月1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補助,經原處 分機關派員訪視後,查認訴願人係以其未婚生子而自行撫育未成年 子女致生活困難為由申請緊急生活補助。惟訴願人前以同一事由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緊急生活補助,並經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3月8日函 同意補助在案,依扶助辦法第 4條規定,爰不重複補助。原處分機 關另評估訴願人所請事由及現況,依職權審酌訴願人為負擔家計者 ,罹患疾病無法就業,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核發要點第3點第1 款規定之生活救助事由,爰補助訴願人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 1萬 元,原處分並無違誤。 (三)另依原處分機關112年6月14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5988號函所附 訴願答辯書記載略以:「……理由……三、……訴願人前於111年3 月8日業以相同事由向本機關申請並核發2個月緊急生活補助計3萬7 ,634元,以及本府社會局於111年3月23日核發特殊境遇家庭之緊急 生活扶助 1個月計1萬8,682元在案……。四、……基於社會救濟制 度之資源有限……就社會資源之有效利用及個案之公平正義為綜合 權衡,以期在有限之社會資源下作出合理之福利分配……本件依卷 附112年5月本機關派駐於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訪視評估表及本機關 補充之個案評估表記載略以,訴願人因其所檢附診斷證明書所載之 病症而無法就業致其無收入來源,訴願人為家計負擔者且尚須扶養 未成年子女且缺乏福利資源度過現況,本機關據以……本機關急難 關懷慰助金核發要點,並核發急難關懷慰助金之生活扶助金 1萬元 ,已達該分項最高上限補助金額……。本機關依本市原住民實際生 活狀況,斟酌生存照護之差異性為判斷依據,係基於實施急難救助 及慰問……兼顧急難慰助之目的達成,又此項急難慰問金之給付, 旨在提供受危難者之慰助,並非對人民財產權損失或生活補助之經 濟補償,俾免造成人民長期之福利依賴。……另查訴願人已於 112 年6月2日向本府社會局以重大傷病為由申請特殊境遇家庭之緊急生 活扶助並核予 3個月緊急生活扶助金5萬7,039元,對訴願人之生活 應有助益……。」是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雖不得以未婚生子而 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致生活困難之事由再次申請緊急生活補助,惟 評估訴願人之申請事由及現況,乃依職權審酌同意以生活救助項目 最高額 1萬元之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予以扶助。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12年8月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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