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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7.19. 府訴一字第11260824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訴願人因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
    2年4月24日北市信社字第1126007655號函有關111年8月至12月不受理部分
    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一、訴願人及其配偶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1日填具育兒津貼及就學補
      助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子○○○( 106
      年○○月○○日生,下稱○童)之教育部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
      學補助(下稱幼兒就學補助)。原處分機關檢附訴願人等申請資料函
      請本府教育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協助專案
      審查,經國教署以112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49673號函復略
      以:「主旨:所送貴市信義區幼兒○○○……申請 5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就學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一案……。說明:……二、本署
      業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3點及
      第 7點規定,向有關機關查調旨揭幼兒之戶籍、就讀公共化或準公共
      幼兒園等資料,旨案111年8月至12月依本要點第 8點規定略以:『…
      …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人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當月提出
      申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
      申請……』,查此案申請時間已逾 111年12月31日,爰應不予受理;
      112年1月符合本補助請領條件……。」本府教育局乃以112年4月19日
      北市教前字第1123037012號函將上開審查結果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
    二、嗣原處分機關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
      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下稱幼兒就學補
      助要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審認○童於106年5月28日出生,訴願人
      及其配偶等2人應於○童學齡滿5歲當年度即111年8月1日起至遲應於1
      11年12月31日前提出當年度各月份申請,惟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於1
      12年2月21日始提出幼兒就學補助之申請,乃以 112年4月24日北市信
      社字第112600765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等 2人,
      有關其等2人申請111年8月至12月幼兒就學補助部分不予受理;112年
      1月符合幼兒就學補助請領條件,112年1月幼兒就學補助共計新臺幣6
      ,000元,將於112年5月20日匯至指定帳戶。原處分於112年4月26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有關111年8月至12月不受理部分之處分,於11
      2年 5月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理由
    一、按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本要點用詞
      ,定義如下:(一)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第
      3點第1項第2款及第4項後段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
      方或監護人,得擇一請領育兒津貼或就學補助:……(二)就學補助
      :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我國籍幼兒。」「……就學補助自一
      百十一學年度(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發放。」第6點第1項規定:
      「……就學補助自幼兒學齡滿五歲當年度之八月一日起受理申請;其
      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一)申請人於幼兒……入國民小學前,填具
      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郵
      寄、親送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
      地之核定機關提出。……(三)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
      果。」第8點第1項、第 2項規定:「核定機關審查通過者,應核定…
      …就學補助之發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地方政府應將育兒津
      貼或就學補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幼兒之帳戶。……。」「……就學補
      助申請人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申請,並發放受理申
      請該年度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月份之……就學補助。……」11
      2年1月13日修正前第9點第3項規定:「就學補助申請人於符合第三點
      第一項請領資格當月提出申請,至遲應於學齡五歲當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向核定機關提出各月份之申請,並發放受理申請該學年度符
      合第三點第一項請領資格月份之就學補助。但逾幼兒入國民小學始提
      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26日府教前字第1113075974號公告:「主旨:公
      告《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 111年8月1日
      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公告事項:一、本府將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所訂有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
      華民國 111年8月1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二、委
      任事項如下:(一)受理教育部二歲以上未滿五歲育兒津貼、五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申請、審核及申復事宜(《教育部補助地
      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6條、第7條)。(二)核定、撥付教育部二
      歲以上未滿五歲育兒津貼、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事宜(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9條、第10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依修正前幼兒就學補助要點第 9點(按現行條文
      第8點)規定,訴願人於 112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即符合請領資格
      ;惟112年1月13日修正前揭要點未有緩衝期之實施及宣導期,剝奪11
      1年符合補助資格者可於 112年7月31日前請領之資格,違反行政法不
      溯既往原則,造成訴願人權益受損;原處分機關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依原幼兒就學補助要點,核發訴願人11
      1年8月至111年12月教育部幼兒就學補助。
    三、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等2人未於111年12月31日前提出11
      1年8月至12月幼兒就學補助之申請,不符請領資格;有訴願人及其配
      偶等 2人112年2月21日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表、訴願人等戶口名
      簿及國教署112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49673號函等影本附卷
      可稽。
    四、然查本件經國教署專案審查,○童於 106年○○月○○日出生,訴願
      人及其配偶等2人申請幼兒就學補助,依現行幼兒就學補助要點第8點
      第2項規定,應至遲於111年12月31日前,提出當年度各月份申請;其
      等2人於112年2月21日提出幼兒就學補助時,已逾111年12月31日,原
      處分機關乃核定其等 2人之申請有關111年8月至12月幼兒就學補助部
      分不予受理;惟依修正前幼兒就學補助要點第 9點規定,訴願人及其
      配偶於○童學齡滿5歲當學年度即111年8月1日起至遲於112年7月31日
      前提出申請即可符合當學年度各月份補助規定;是現行與修正前幼兒
      就學補助要點分別以「年度」與「學年度」為提出申請時點為不同之
      規定,本件訴願人及其配偶等 2人於112年2月21日提出申請時,即已
      符合修正前幼兒就學補助要點第 9點規定而具備申請幼兒就學補助之
      法定要件,則原處分有無因其等2人預期至遲於當學年度即112年7月3
      1日前提出申請即符合補助規定而損害其等2人之期待利益?現行幼兒
      就學補助要點是否漏未審酌依舊法之規定,申請人預期可以取得之利
      益?容有究明之必要。綜上,本件原處分因涉及新舊法規之適用疑義
      ,宜由原處分機關再請本府教育局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釋釐清憑辦。
      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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