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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8.09. 府訴一字第11260830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6
月1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2300465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2年 5月2日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書及事
業計畫書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貸款期限 5年(含本金寬限期1年),貸款用途為營運週轉
金等。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
)第17點第 2項規定,依承貸銀行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
出具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貸前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審認依訴願人之營收與財務情形,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難以判斷,考量
金融負擔與整體授信風險,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
下稱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以112年6月1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23004
652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不予核貸,並提報 112年6月21日臺北市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第 236次會議備查。訴願人
不服,於112年6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3日、19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記載:「……請政府體恤中
小企業……疏困大德美意……。」並檢附原處分影本,復經本府法務
局於112年6月30日以電話向訴願人之代表人確認其真意係不服原處分
,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之主
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第3點第3款規定:
「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
貸款:……(三)第三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
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第 5點規定:「本貸款用途,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第16點第
1 項規定:「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一)貸款
申請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事業計畫書。(四
)切結書。(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
記或其他依法登記證明文件。(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
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
文件。」第17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
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
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
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
書。」「申請貸款額度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
,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第18點
第 1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
局局長或指定人員兼任,餘由產業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產業局、財政局、商業處代表各一人。(二)信保基金、臺北市
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至六人及產學界專家代
表或顧問一至三人。」第20點規定:「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
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第25
點規定:「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
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第27點規定:「本要點所定書表格
式及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經主管
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自 110年起,電腦遭入侵,帳戶遭
不明人士轉帳、信用卡遭盜刷,故流動現金大量短少;又因疫情,配
合政府 5人以下防疫政策,並為設備整修維護半年,營運及績效下滑
,請原處分機關體恤中小企業,支持研發人體生技之善業,感恩紓困
大德美意。
四、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經原處分機關
依○○銀行出具之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認依訴願人之營收與財務情
形,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難以判斷,考量金融負擔與整體授信風險,
依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不予核貸;有訴願人 112年5月2日臺北市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提
案表、評估報告及審查小組第 236次會議紀錄暨簽到單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自 110年起,其電腦遭入侵,帳戶遭不明人士轉帳、信
用卡遭盜刷,流動現金大量短少;因疫情致營運及績效下滑云云。按
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額度 300萬元以下者,免經審查小組會
議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者,由原處分機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
議備查;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該貸款,應確實依徵授信規定及實施要點
之規定等辦理;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
決議不予核貸;為實施要點第17點第2項、第25點及不予核貸條件第1
7點所明定。查本件:
(一)依卷附評估報告影本記載略以:「……三、實訪概述及審查評估(
1)○○有限公司成立於109年09月……。(2)……109年度營收 2
萬元,110年度營收165萬元,111年度營收約5萬元。112年1-4月40
1表營收8萬元。(3)聯徵紀錄及補充說明如下:A:公司聯徵授信
現欠總額共約 0萬元。B:負責人聯徵授信現欠總額共約2,240萬元
……不動產……寬限期繳息不還本( 110/4-113/4寬限期),另調
謄本112/4○○民間設定 240萬元。C:檢視○○存摺,未看到公司
貨款匯入款記錄,均是證券交易記錄;存摺明細顯示 112/4○○匯
款195萬元記錄,目前帳戶餘額5.3萬元。……研判本案無還款來源
,故不予核貸。」是原處分機關依實施要點第17點第 2項規定,按
前開評估報告進行審查,並考量企業與負責人之產業資歷、營運與
收付情形、財務與信用狀況、還款能力評估等事項,審認依訴願人
之營收與財務情形,營運狀況及還款來源難以判斷,鑑於金融負擔
與整體授信風險,依不予核貸條件第17點規定,以原處分通知訴願
人不予核貸,並將該案提送 112年6月21日審查小組第236次會議准
予備查,依卷附該小組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影本所示,審
查小組12位成員中有 9位委員出席,亦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是原
處分並無違誤。
(二)雖訴願人主張其公司因疫情致績效下滑,自 110年起帳戶遭不明人
士轉帳等節;惟經原處分機關以 112年7月3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23
006336號函所附答辯書理由四陳明略以,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係
屬金融授信行為,獲貸款之借款人需定期繳付返還款項,銀行依授
信審查相關原則,仍須就借款人之財務風險與金融負擔予以評估,
以免後續之還款義務致借款人信用瑕疵。是訴願人之主張,尚難對
其作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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