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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12.21. 府訴一字第11260858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10月1 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934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獲訴願人於其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 ○」、「○○」、「○○」及「○○」(下合稱系爭食品) 4件食品廣告 (下合稱系爭廣告),系爭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因訴願人公司登記 在本市,該署乃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 112 年 9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91121號函請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乃 以112年9月27日陳述意見書陳述在案。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以112年10 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9348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7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11月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1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 原料。」第28條第1項、第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 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 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 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 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 斷之。」第4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 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 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 、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 生福利部為統一處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 )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 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 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 鍰額度之審酌(節錄)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 下罰鍰。

    一、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下:
    (一)1次:新臺幣4萬元。
    ……
    二、有下列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A)裁處,再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違規次數: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違害程度加權 (C)

    廣告整體表現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1

    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 84年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下稱84年12月30日函釋) :「……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 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 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95年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下稱95年4月13日函釋) :「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 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 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 疇,若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本府前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爰 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在網路上販售系爭食品廣告言詞不當,相 當懊悔,立即修正網頁不當內容;為了更了解食品相關問題,也到衛 生福利部請教相關人員,請減免罰款。 三、查訴願人於其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所述詞句內容之系爭廣告,經原處 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有系爭廣告網頁列印畫面 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已立即修正網頁不當內容;為了更了解食品相關問題, 也到衛生福利部請教相關人員云云。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 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 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第 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 00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部亦訂有認定準則以資遵循,明定涉及 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功能等情形之食品廣告內容 ,應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 ,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 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食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 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 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 ;有前衛生署84年12月30日函釋及95年 4月13日函釋意旨可參。經查 : (一)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 常運作,其廣告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訴願人既係食品相關 業者,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系 爭廣告刊登系爭食品之品名、購買方式及產品之介紹、功效、價格 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有如附表所述之詞 句,其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食品具有其所述平衡體 內荷爾蒙、延緩老化、細胞活化、強化肌肉、骨骼及毛髮系統等功 能,核屬認定準則第4條第 1項第3款所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 、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範圍,堪認系爭廣告已涉及誇張、易生 誤解之情事,依法自應受罰。 (二)雖訴願人主張已立即修正網頁不當內容及至衛生福利部請教相關人 員,惟此僅屬事後改善行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審酌 訴願人違規情節包括:違規次數(1次,A=4萬元)、違規行為過失 (B=1)、違害程度(C=1)、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 第1次處罰鍰4萬元,刊登次數為1次D=1,每增加1次增加加權倍數0 .25,共4件廣告,D=1+0.25x3=1.75),處訴願人7萬元罰鍰(AxBx CxD=40,000x1x1x1.75=70,000),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下載日期

    1

    ○○

    xxxxx

    …超有感調節女性 生理機能 平衡體內荷爾蒙 V型胸線 完美歸位…晶透 澎彈潤澤 婦科罩護…專為女性設計…延緩老化、推遲經期閉鎖期…天然…漢方細胞活化工程…想要維持怦怦、飽滿的妳…想要讓人看不出實際年齡的妳…想要調節經期不適的妳,想要推遲更年期的妳…美的初衷在於透過變美來提升自己的情緒,讓身心靈全方位的回春…漢方智慧…平衡體內荷爾蒙,激升女性魅力,V型胸線,完美歸位…排出多餘的自由基…晶透,澎彈潤澤,抵擋無形威脅,逆轉賦活。緊緻女性內在生理機能,愛如潮水,重燃愛火,婦科罩護,健康私密。推遲更年期,任脈不虛,太沖不衰,天癸不竭,人道暢旺…適應症…

    112年8月9日

    2

    ○○

    xxxxx

    …滋補男性生理機能 爆發運動力 全方位激速配方…天然…漢方細胞活化工程…○○漢方細胞活化工程…一全方位激速大作…曙丸:滋補男性生理機能,爆發運動力,強化肌肉、骨骼及毛髮系統,改善頻尿、夜尿,維持思緒清晰…暮丸:在睡眠時持續活化及修復,並提升𣶶層睡眠質量…漢方激速細胞活化配方…適應症…

    同上

    3

    ○○

    xxxxx

    …攝力止…攝護腺 前列腺 漢方5α還原酶抑制配方…天然…漢方細胞活化工程…適應症…16歲以上男性,攝護腺腫大、增生、攝護腺炎、尿斷續、尿分岔、尿不盡、頻尿、夜尿、點滴不爽…等攝護腺問題…

    112年8月10日

    4

    ○○

    xxxxx

    …髮力健…雄性禿健髮 漢方5α還原酶抑制配方…天然…漢方細胞活化工程…髮現工程有感而髮…適應症…16歲以上男性或雄禿症之女性,前額禿、頂禿、脂漏型掉髮、頭髮細軟…等雄禿症狀…

    同上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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