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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25. 府訴一字第11260858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動物保護法等事件,不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民國 112年10月13日
動保救字第112601842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下稱動保處)接獲通報,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2年8月30日上午5時45分許及112年9月11日21時40分許,在本市內
湖區○○路○○段與○○○路○○段交叉口至○○路○○段○○巷道
路,騎乘機車遛狗未繫牽繩;復於112年9月17日20時20分許,在本市
內湖區○○路○○段與○○○路○○段交叉口至○○路○○段○○巷
道路,騎乘機車遛狗未繫牽繩;訴願人前開行為涉違反臺北市動物保
護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另經原處分機關查得截至112年10月11
日止,全國寵物登記系統仍查無訴願人所飼養之犬隻(晶片號碼:○
○○)已絕育或免絕育之申報資料,訴願人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動保處乃以 112年10月13日動保救字第11260184202號函
(下稱 112年10月13日函)通知訴願人就前開疑涉違反動物保護法及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於 112年10月25日15時至該處
說明原委或以陳述意見書郵寄至該處。訴願人不服動保處112年10月1
3日函,於112年10月25日經由動保處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23日補充
訴願理由,並據動保處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動保處 112年10月13日函,係該處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等規定
,以書面載明相關違規事實及法令依據等事項,通知訴願人依限陳述
意見,核其內容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其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又訴願人於 112年11月23日檢送動物保護法案件陳述意見書部分,業
經本府以112年12月4日府訴一字第1126086451號函移請動保處處理逕
復,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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