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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1.26. 府訴三字第11260860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2年11月7日北市衛長字
第112315311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其母入住臺北市立○○醫院(下稱○○)附設○○護理之家
(下稱○○護理之家),分別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14日、24日
於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部長信箱提出陳情表示,○○護理之家
未對住民聘請之外籍看護作身分稽核,導致有逃逸外勞事件發生,對
疫情控管不落實,開放線上探視時間太少且視訊設備不良,企劃課人
員服務很差,請衛福部嚴格督促等情。經衛福部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下稱衛生局)調查後,衛生局以112年11月7日北市衛長字第1123
153113號函(下稱112年11月7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反映本市○○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涉及管理不當及照護品質不佳一
案……說明:……二、有關臺端反映事項,經本局調查暨請本市○○
醫院說明如下:(一)管理不當一事: 1、該機構對家屬自聘之外籍
看護會主動協助身份確認……如有疑問會主動通知家屬,並主動通報
警衛人員協助。 2、該機構對各住民之家屬,有提醒及告知需聘用合
法之看護工。 3、加強宣導及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正確辨識外籍證件身
份,如查獲異常身份,應立即主動通報警衛人員。 4、機構在明顯之
處有張貼海報相關資訊,以提醒住民之家屬及工作人員。(二)感控
相關事宜:1、機構於112年10月13日晚上發現住民確診事件後,已立
即向各住民之主要照顧家屬以○○通知及通話說明,若民眾需了解住
民狀況,請與其家人詢問。 2、機構視訊係使用護理長或社工師公務
手機作為行政業務使用,並非私人手機,故會以上班時段進行視訊,
惟家屬有個別需求,機構也會視情況假日協助視訊。 3、機構官方○
○皆回應給主要照顧之家屬,民眾如需要了解住民狀況,可向主要照
顧之家屬詢問。(三)服務不佳一事:因短時間內接獲民眾陳情 3案
,承辦人為符合案件辦理時效故併案處理,實未有服務態度不佳之情
形,造成民眾感受不佳,該院深表遺憾。」訴願人不服112年11月7日
函,於112年11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衛生局112年11月7日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明經調查及
請○○說明後,查無訴願人所稱相關情事,核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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