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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2.15. 府訴三字第11260869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 112年11月27日
    北市衛醫字第112306643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
      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以民國(下同) 112年10月11日、10月28日檔案應用申請書
      ,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申請閱覽、複製檔案,其「檔
      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欄位均記載:「申請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
       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666號函,貴府衛生局回覆行政院的公文書 
      附件109年7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666號書函」;案經衛生局以11
      2年10月24日北市衛醫字第1123063504號(下稱112年10月24日函)及
      112年11月27日北市衛醫字第1123066439號函(下稱112年11月27日函
      )分別函復訴願人略以,有關其申請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0日衛部醫
      字第1091664666號函案件,衛生局回覆行政院之公文書一事,經查衛
      生局無訴願人所請之公文書。訴願人不服 112年10月24日函,向本府
      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13年1月12日府訴三字第1126085982號訴願決定
      :「訴願駁回。」在案。其間,訴願人不服112年11月27日函,於112
      年12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3年1月2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衛生
      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 112年10月11日申請閱覽、複製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0
      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666號函中衛生局回覆行政院之公文書之申請案
      ,既經衛生局以上開 112年10月24日函說明並無訴願人所請之公文書
      ,予以駁回其申請在案,已如前述;是本次訴願人於衛生局作成處分
      後又於112年10月28日就同一申請內容重複提出申請,則衛生局112年
      11月27日函之內容,僅重申先前所為之處分內容,而未為重新審查,
      核其性質,屬重覆處置,對訴願人不生新的規制效果。是該函並非對
      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該函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並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1節,經審酌本案112年11月27日函非屬行政處
      分之事實已臻明確,尚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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