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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2.29. 府訴二字第11260868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2年12月7日北
    市都建照字第112604848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委由代理人○○○以民國(下同)112年1
       1月24日閱卷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閱卷,並由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收文,其「申請閱覽之案件」欄位記載:「
      原台北市○○○路○○巷○○、○○ ○○ ○○、○○、○○ ○
      ○ ○○號(○○段○○地號)之興建房屋使用基地證明(土地權利
      證明文件)」案經建管處以112年12月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26048483
      號函(下稱112年12月7日函,建管處誤繕該函受文者○君之代理人○
      ○○姓名,業以113年1月2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36086674號函更正)
      復○君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市中山區○○○路○○巷
      ○○、○○、○○、○○、○○、○○號等址土地權利證明……說明
      :一、依臺端 112年11月24日申請書辦理。二、若臺端為案址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在不影響公共利益或侵犯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之前提下
      ,得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請由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提出申請,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檢具委託書再憑辦理……三、旨案
      仍請依申請建築執照檔案圖書複印許可之適用規定辦理,查來函未明
      確敘明或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仍請依相關申請流程向本處掛件。
      」訴願人不服上開 112年12月7日函,於112年12月14日經由建管處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於訴願書陳明○君係代理訴願人向建管處申請閱覽
      系爭資料,112年12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 112年12月7日函係建管處查認○君112年11月24日書面之申請
      閱覽案件尚有需補正事項,乃通知○君予以補正,核其性質為觀念通
      知,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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