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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3.27. 府訴二字第11360804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北市都建照字第 112308489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委由代理人○○○以民國(下同)112 年 11 月 24
日閱卷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閱卷,並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
管處)收文,其「申請閱覽之案件」欄位記載:「原台北市○○○路○○巷○○
、○○、○○、○○號(○○○段○○地號)之興建房屋使用基地證明(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案經建管處以 112 年 12 月 7 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1126048483
號函(下稱 112 年 12 月 7 日函;建管處誤繕該函受文者○君之代理人○○
○姓名,業以 113 年 1 月 23 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1136086674 號函更正)復
○君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市中山區○○○路○○巷○○、○○、
○○、○○、○○、○○號等址土地權利證明……說明:一、依臺端 112 年 11
月 24 日申請書辦理。二、若臺端為案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不影響公共利
益或侵犯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之前提下,得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請由
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檢具委託書再憑辦
理……三、旨案仍請依申請建築執照檔案圖書複印許可之適用規定辦理,查來函
未明確敘明或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仍請依相關申請流程向本處掛件。」訴願
人不服 112 年 12 月 7 日函,於 112 年 12 月 14 日經由建管處向本府提起
訴願,經本府以 113 年 2 月 29 日府訴二字第 1126086807 號訴願決定:「
訴願不受理。」在案。其間,訴願人委由代理人○○○以 112 年 12 月 20 日
(112 年 12 月 22 日收文)閱卷申請書補正上開 112 年 11 月 24 日閱卷申
請,經建管處以 113 年 1 月8 日北市都建照字第 1123084899 號函(下稱 1
13 年 1 月 8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市中山區○
○○路○○巷○○、○○、○○、○○、○○、○○號等址興建建築物之土地權
利證明……說明:一、依臺端 112 年 12 月 22 日申請書辦理。二、若臺端為
案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不影響公共利益或侵犯第三人之正當權益之前提下
,得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請由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檢具委託書再憑辦理。查來函未明確敘明或檢具相關權
利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仍請檢具相關文件送本處憑辦。」訴願人不服上開 113
年 1 月 8 日函,於 113 年 1 月 15 日經由建管處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 113 年 1 月 8 日函係建管處查認 112 年 11 月 24 日及 112 年 12
月 22 日申請閱覽案件尚有需補正事項,乃通知訴願人予以補正,核其性質為觀
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
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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