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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3.27. 府訴二字第113608014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 112009208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 9 月 13 日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
請影印「○○○○○技師 101 年第 1 次相關鑑定報告(包括耐震能力詳細評
估)」(下稱系爭資料),案經都發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
)以 112 年 11 月 1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23036169 號函(下稱 112 年 11
月 1 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 101 年臺北市北投
區○○街○○巷○○號(雙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一案
……說明:……二、旨揭申請閱覽事宜擬訂於:(一)閱卷時間: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二)閱卷地點:臺北市信義區
○○○路○○號○○區○樓『建築管理處閱卷室』……三、臺端因故未能於前揭
指定日期到場閱卷者,請電洽本案承辦人另訂期日。四、惟臺端申請閱覽之旨揭
報告,並未包括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且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持有之報告內容一致
……。」嗣訴願人再於 112 年 11 月 27 日向建管處申請影印系爭資料,經建
管處以 112 年 12 月 22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20092081 號函(下稱 112 年
12 月 22 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 101 年臺北市北
投區○○街○○巷○○號(雙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及耐
震能力詳細評估一案……說明:……二、旨揭申請閱覽一事,本處前以 112 年
11 月 1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23036169 號函復諒達在案。三、有關臺端所請,
仍請詳前函說明四,並依說明三另洽閱覽期日,敬請知悉。」 訴願人不服 112
年 12 月 22 日函,於 113 年 1 月 8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3 年 2 月 2 日
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 112 年 9 月 13 日申請閱覽系爭資料之申請案,既經建管處以
上開 112 年 11 月 1 日函復同意閱覽並訂定閱卷時間、地點等,已如前述;
是本次訴願人於建管處作成處分後又於 112 年 11 月 27 日就同一申請內容重
複提出申請,則建管處 112 年 12 月 22 日函之內容,僅重申先前所為之處分
內容,而未為重新審查,對訴願人不生新的規制效果;是該函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該函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並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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