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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3.28. 府訴二字第113608040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2308927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
    貼核定戶(核定編號:xxxxxxxxxx),每月補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並
    自民國(下同)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嗣訴願人於 112 年 10 月 13 日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
    件編號:xxxxxxxxx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所得分階列為
    第 2 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6,300 元,惟訴願人領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已逾本市加碼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8 點及其附表之補貼額度規定不符,乃
    以 112 年 12 月 18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89270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
    應不予補貼,原處分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 月 1
    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 物價 27 年來漲
      得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並檢附原處分影本,經本府法務局於 113
      年 1 月 26 日電洽訴願人據表示係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
      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
      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承租住宅租金。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
      :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
      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
      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5
      點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
      申請人。……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
      內)。(二)中央補貼金額:指內政部營建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9  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第 6 點規定:「
      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
      。(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
      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
      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
      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第 8
      點規定:「八、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六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 以下

    19,014 元至 28,520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10,300 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原處分機關 112 年 8 月 3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58573 號公告(下稱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
      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
      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
      一)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後續內政
      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將配合彈
      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
      申請人。……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八、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
      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
      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
      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
      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
      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
      …。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

    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六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 以下

    19,014 元至 28,520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10,300 元

    1. 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 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物價 27 年來上漲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請撤銷原處
      分。
    四、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
      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所得分階列為第
      2 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6,300 元,惟其為「三百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核定戶,自 112 年 10 月起每月領
      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 7,000 元,已逾中央核定與本市加碼補貼合計 6,
      300 元之標準;有訴願人 112 年 10 月 13 日申請書、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
      統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物價 27 年來上漲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云云。
    (一)按臺北市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申請上開 112 年至 113 年度上開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所得分階為第 2
       階,且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加碼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金額,
       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揆諸「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第 8 點及其附表、原處分機關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9 點及其附表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卷附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列印畫面影本所示,訴願人經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
       自 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每月 7,000 元在案;又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訴願人及其直系親屬(女兒)-○○○﹞,所得分階列為第 2  階,其加
       碼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金額,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則
       原處分機關審認本件訴願人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已
       逾本市加碼標準,爰通知訴願人應不予補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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