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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03.28. 府訴二字第113608040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2308927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
貼核定戶(核定編號:xxxxxxxxxx),每月補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並
自民國(下同)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嗣訴願人於 112 年 10 月 13 日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
件編號:xxxxxxxxx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所得分階列為
第 2 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6,300 元,惟訴願人領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已逾本市加碼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8 點及其附表之補貼額度規定不符,乃
以 112 年 12 月 18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89270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
應不予補貼,原處分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 月 1
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 物價 27 年來漲
得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並檢附原處分影本,經本府法務局於 113
年 1 月 26 日電洽訴願人據表示係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有該局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
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
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承租住宅租金。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
: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
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
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5
點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下列經本局審認者:1.
申請人。……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
內)。(二)中央補貼金額:指內政部營建署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9 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第 6 點規定:「
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
。(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資格之『三
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家庭
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補
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實施計畫之
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第 8
點規定:「八、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六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 元以下
19,014 元至 28,520 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10,300 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原處分機關 112 年 8 月 3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23058573 號公告(下稱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
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
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
一)上午 9 時起至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後續內政
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將配合彈
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
申請人。……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八、補貼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
及租屋於本市。(二)申請人應為經內政部營建署 112 至 113 年度核定補貼
資格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人,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
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
要文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
實施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
…。九、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補貼期數以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2 至 113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六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19,013 元以下
19,014 元至 28,520 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
4人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 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 10,300 元
1. 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2. 中央補貼金額係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辦理並核定之補貼金額。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物價 27 年來上漲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請撤銷原處
分。
四、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113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
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所得分階列為第
2 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應為 6,300 元,惟其為「三百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核定戶,自 112 年 10 月起每月領
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 7,000 元,已逾中央核定與本市加碼補貼合計 6,
300 元之標準;有訴願人 112 年 10 月 13 日申請書、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
統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物價 27 年來上漲最高,為何今年卻停止補助云云。
(一)按臺北市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申請上開 112 年至 113 年度上開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所得分階為第 2
階,且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加碼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金額,
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揆諸「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第 8 點及其附表、原處分機關 112
年 8 月 31 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9 點及其附表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卷附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列印畫面影本所示,訴願人經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核定戶,
自 112 年 10 月起領有租金補貼每月 7,000 元在案;又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
人﹝訴願人及其直系親屬(女兒)-○○○﹞,所得分階列為第 2 階,其加
碼補貼額度為依中央補貼金額,由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足差額至 6,300 元;則
原處分機關審認本件訴願人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金額為 7,000 元,已
逾本市加碼標準,爰通知訴願人應不予補貼,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