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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10.15. 府訴字第八七0七九八0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右訴願人因兵役複檢體位判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
        事  實
    一、訴願人為六十七年次役男,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參加年度役男徵兵體格檢查,因罹患「
      慢性十二指腸潰瘍併十二指腸球部變形」,經內科醫師檢查建議送複檢鑑定,本市體位
      評判小組當場判定複檢,旋即通知其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赴○○總
      醫院複檢,經該院診斷為:「十二指腸潰瘍,胃鏡檢查顯示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本市
      徵兵檢查委員會乃依據八十五年「役男體位區分標準表」第七十二項判定乙等體位,並
      通知訴願人。
    二、訴願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檢具市立○○醫院兵役專用診斷證明書,以同一病名「慢性
      十二指腸潰瘍合併十二指腸球部變形」申請複檢,原處分機關依八十六年修正發布之「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表」第七十三項乙等體位內容:「消化性潰瘍或十二指腸球部變形無
      其他病變者」暨丙等體位內容:「潰瘍致幽門變形合併阻塞現象或十二指腸狹窄合併阻
      塞現象者」之規定,認訴願人所附診斷書記載內容,並未註明是否有合併阻塞現象或其
      他病變,仍合乙等體位標準,乃以八十七年七月六日北市兵二字第八七二一三二四五0
      0號通知書否准辦理複檢。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兵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省政府為省徵兵監督機關,直轄市市政府為市徵兵機關,
      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省市內所管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第三十
      四條規定:「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體位為甲、乙、丙、丁、戊五等,依左列規定
      服役:一、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
      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二、丙等體位服乙種國民兵役。……四、戊
      等為難以判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至能判定時為止。」
      同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會同有關
      機關組織徵兵檢查委員會,負有關體位及役種、軍種、兵科判定之責。……」「體格檢
      查之體位區分標準、役種區劃標準、軍種兵科鑑定標準,均於徵兵規則內規定之。」第
      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之徵兵,比照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徵兵規則第六條規定:「左列人員尚未完成之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及齡男子同時辦
      理,但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五、原判戊等體位者。 前項各款補行徵兵處理之
      役男體格檢查,應以現行體位區分標準表為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徵兵及齡男子,經身家調查、徵兵檢查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
      予重行調查檢定:……二、本人體位變更或因檢查判定錯誤者。
      」「前項第二款體位變更由役男申請複檢時,應填具申請書……縣(市)政府於處理完
      畢後,將處理結果填具通知書轉飭鄉鎮公所通知申請人。其經複檢為甲、乙等體位者,
      如無顯著病變時,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複檢。」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本件應由受各地方政府委託辦理兵役複檢之國軍各醫院實際檢查,
      不能以訴願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是否詳實或簡略,作為應否辦理體位複檢之唯
      一論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附診斷書記載內容未註明是否有合併阻塞現象或其他
      病變」作為不予同意複檢之論據,嚴重損害訴願人之權益。
    三、按兵役體位判定,係徵兵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九
      號解釋在案。惟依前揭兵役法第三十一條、同法施行法第四十四條、徵兵規則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直轄市之徵兵機關為市政府,對役男體位判定之處分亦應由市政府為之,此
      觀徵兵規則所定縣市役男複檢處理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書之表格程式亦明。本件原處分機
      關並非有權機關,卻以自己名義為體位判定及否准複檢申請之處分,該等處分欠缺權限
      基礎,自非適法,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
    四、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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