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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11.11. 府訴字第八七0七三六六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
      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於八十六年六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審
      核資格符合規定,乃核自八十六年七月起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六六八元,訴
      願人歷次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復,均經原處分機關予以否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經本府以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府訴字第八七0二九0一一0一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
      」訴願人仍表不服,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經內政部以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臺內訴字第
      八七0九九三一號再訴願決定:「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
      撤銷理由略謂:「......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函訂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
      放審核要點』參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
      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則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以其名義逕
      予函復再訴願人,是否適法,應予查明,......。」
      本府爰依再訴願決定意旨,以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府訴字第八七0七五三二五00號訴
      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在案。
    三、期間因本市八十八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及榮民院外就養金分別調高至一一、四四三元及
      一二、四四四元,原處分機關乃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北市正社字第八七四一二九三
      八00號簡便行文表函知訴願人自八十七年七月起由原核發每月差額一、六六八元改核
      為三、三九六元;訴願人對該改核處分仍表不服,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四、卷查訴願人屬符合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領有院外就養金榮民,依本市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二、補助標準第三款及社會救助法第八條規定,其所領之生
      活津貼金額與就養金合計每月不得超過第一款低收入戶老人每月所領之補助一七、四四
      三元(最低生活費標一一、四四三元+生活津貼六、000元),及當年政府公告之基
      本工資(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調整為一五、八四0元)。又訴願人全家收入每人每月平
      均一二、八二九元,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一二倍,故原處分機關函知訴願人將原
      核發每月差額一、六六八元改核為三、三九六元(基本工資一五、八四0元減榮民院外
      就養金一二、四四四元),固非無據。
    五、惟原處分機關嗣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北市正社字第八七四一六一九八00號函知本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原處分行政管轄有誤,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訴願人。是則原處
      分既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應無訴願必要。至訴願人
      之申請案,業經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北市社二字第八七二五九
      六六四00號函核定,八十六年七月起發給每月一、六六八元,八十七年七月起發給每
      月三、三九六元,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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