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8.04.15. 府訴字第八八0二六五六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訴願人因建造執照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市工
建照字第八七六0七一0九00號函檢送之會勘記錄表,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查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
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
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件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受理民眾陳情指稱,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等
五筆土地(空地)未善盡維護水土保持,並堆置垃圾影響環保云云。該處乃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邀集訴願人等土地所有權人、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本府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前往會勘,嗣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七六
0七一0九00號函檢送會勘記錄表予訴願人,請訴願人依會勘記錄表結論辦理。上開
會勘記錄表略以:「……四、會勘意見及結論:建管處:本案基地原領八三建字第三五
九號建照已逾竣工期限廢止;請地主○○公司等儘速維護現地圍籬安全(因颱風已遭受
損壞傾倒)及水土保持安全措施,若因不作為致發生事故,由所有人自行負責。……結
論:一、本案土地原領建照(八三建字第三五九號)經查已逾期作廢,請地主○○公司
等依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本府相關單位會勘意見改善辦理,否則各依(由)相關單位
依法處理。……」訴願人對上開八三建字第三五九號建照已逾竣工期限廢止等語不服,
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二月十一日補正訴願書程式。
三、按本案會勘事由乃本市士林區○○○路○○巷○○號旁○○段○○小段○○地號等五筆
土地所涉及之水土保持、環保(垃圾)、都市計畫變更等事項,並非系爭建造執照是否
已作廢之問題,而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七
六0七一0九00號函檢送會勘記錄表予訴願人之目的,亦無非係督促訴願人等土地所
有權人應就水土保持、環保(垃圾)處理等問題進行改善。又系爭建造執照是否已逾竣
工期限廢止之認定,權屬本府工務局。是以,本件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於會勘記錄表
所載系爭建造執照已逾竣工期限廢止等語,無非單純之事實敘述或告知,並非行政處分
,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