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88.09.01. 府訴字第八八0一八二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中華民國○○會臺北市分會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右訴願人因○○國民中小學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長備查事件,不服原處分
    機關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七三七一八00號函及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北市
    教二字第八八二0六四九三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為○○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之捐資人,為該校之當然董事。該校
      為選舉第七屆董事,訂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召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乃以八十七年
      九月十八日復董字第二六一號開會通知附會議議程寄達包括訴願人在內之六位董事,並
      副知原處分機關,嗣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六一三八
      八00號函復○○中小學董事會以:「主旨......請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
      定辦理。......說明......二、本案會議議程乙、討論事項:說明後段,『本會現任董
      事五位......』,經查貴會現任董事為六位(含當然董事一位),應予更正。」
    二、○○中小學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召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會中選出○○○○等八
      名董事,由訴願人擔任監票人,會後該校董事會以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復董字第二六二號
      函,檢送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七屆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核備,原處分機關復以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六六二八七00號函復該校董事會以:「......
      說明......二、案內『會議紀錄」乙、討論事項」」說明○○○○女士係教育局指定之
      當然董事......』乙節,與事實不符,請予更正。三、所報貴會第七屆新任董事名冊及
      其同意書未列○○○○女士,請予補正。......」並隨文檢還所報附件。該校遂依該函
      指示修正會議紀錄及董事名冊,並通知○○○○女士補送同意書完竣,嗣以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復董字第二六八號函,檢呈修正後董事會議紀錄一份、第七屆董事名冊三
      份、董事同意書九份及新任董事學經歷證件影本等文件,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原處分
      機關遂以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七三七一八00號函同意備查並副知
      訴願人,並函請該校依有關規定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後,再報原處分機關核
      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嗣○○中小學以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復董字第二七一號函(附會議議程)知原處分機關
      及全體董事,擬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召開該校董事會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原處分機
      關並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北市教二字第八八二0三0一二00號簡便行文表函復該校
      ,請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該校遂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召開第七屆
      第一次董事會,會中選出○○○○為董事長,會後並以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復董字第二七
      二號函,檢呈該次董事會議紀錄及新任董事長同意書各乙份,送原處分機關備查,原處
      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北市教二字第八八二0六四九三00號函復准予備查,並副
      知訴願人。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前揭二准予備查函均表不服,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五月六日、六月一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壹、關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七三七一八00號函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
      三十日內提起之。」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二、提起訴願逾
      越法定期限......者。......第一項第二款期限之遵守,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
      書之日期為準。......」
      又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訴願人於訴願書事實欄述及其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收受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一月十四
      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七三七一八00號函,惟遲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本府收文日
      期)始向本府提起訴願,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此部
      分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又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七二七三七一八00號函同意備查
      ○○中小學所報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第七屆董事名冊乙案,原處分機關僅得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加以審查,訴願人如認該次董事會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
      法令情事,得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貳、關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北市教二字第八八二0六四九三00號函部分:
    一、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
      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
      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
      會議,不得委派代表。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前項重要
      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派員列席。」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
      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及變更登記所送之表冊文件,應詳加審核。其與核定之原案相符者,經認可驗印後,轉
      送該管地方法院辦理,並以副本分別通知原申請學校董事會及學校,經審核不符者,應
      即通知補正。」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一)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第二十九條
      規定:「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派代表。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者
      ,當係指合法董事會之決議而言,就「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基金之管理」、「財務
      之監督」等事項,自應經合法董事會開會討論並決議。惟訴願人因該董事會及其董事長
      ○○○○之不法阻止,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即無法行使當然董事職權,有關該法人及學
      校之一切財務、校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均無從知悉及瞭解。訴願人曾數度發函請其提供
      校務、財務及其他重要資料,以供審核,然該法人均置之不理。該董事會前開違法、不
      當行為,訴願人曾三度發函,請原處分機關在該法人未重新依法召集董事會及提供財務
      報表供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查核,俟查核結果,該法人第六屆董事無任何背信、失職行
      為,方准其第七屆董事之核備,以釐清第六屆董事與第七屆董事之職責,然原處分機關
      均不予理會,反而同意核備該法人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第七屆董事名冊,顯與
      法不符,應予撤銷。該董事會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既未合法召集,則該次董事會所選
      出第七屆董事,自屬不合法,由該不合法之董事會所為之董事長選舉亦屬不合法,所選
      出之董事長,自非合法之董事長,原處分機關自不應准其核備。
    (二)○○中小學董事會及董事長○○○○之所以百般不法拒絕訴願人行使當然董事職權者,
      必有其不敢為外人道之利益原因,此觀○○○○擬購買坐落萬里與其私人有利害關係之
      土地作為校園用地之事實即足證明。而原處分機關指稱「○○中小學董事長○○○○女
      士擬購置其長女○○○位於○○土地,自始未報本局核備。」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經
      查○○中小學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召開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其中「乙、討論事項
      :案由二:本校實施田園教學企劃案,提請討論公決。決議:通過」,該次董事會議紀
      錄,並經原處分機關核備。而該校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召開第六屆臨時董事會亦決
      議:有關購置校地案,先租臺北縣○○鄉○○里○○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
      積約十公頃,租期二年,授權○尹董事、○董事○○與地主訂定租賃契約。該次董事會
      議紀錄亦經原處分機關核備。而○○○○於歷次董事會議中,就系爭土地為其長女所有
      之事實,並未向董事會揭露此項利害關係,於表決時亦未迴避,卻仍執意力圖租用或購
      入系爭土地,足證○○○○霸公器以享私利之不法意圖。此亦為原處分機關所知悉。
    三、卷查訴願人為○○中小學之當然董事,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二一0四號確定判決
      所審認,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經選舉而連任,自得參加董事會行使
      同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董事之選聘及董事長之推選,其職權與一般董
      事無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又董事及董事長之改選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董事會將新董事名冊或新任董事長呈送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或核轉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審查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及董事長
      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所定應行之程序(如董事是否親自出席,私立學校法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以及新任董事及董事長本身或其相互間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所定之
      積極要件(如三分之一以上具教育等相關經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與消極要
      件(如曾犯內亂、外患罪者,私立學校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在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
      會所呈送之文件、資料符合前述法定要件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應准予核備或核轉。
    四、本件○○中小學召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選舉第七屆董事,嗣第七屆董事召開該校
      董事會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訴願人之代表人亦出席該次會議並參與表決,會中選舉
      ○○○○女士為董事長,並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原處分機關審查該次會議會議程序及
      前述私立學校法所規定董事長應具備之要件後,予以核備。經查,原處分機關審查○○
      中小學所檢呈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董事長名冊及資格文件等資料,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
      之程序要件及實質要件,是該備查處分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中小學第六屆第六
      次選舉第七屆董事之董事會會議召集及決議程序不合法,故選舉董事長之董事會會議亦
      不合法云云,由於訴願人對此部分之訴願已逾法定期間,自不得再行爭執,況該次選舉
      董事之董事會議,○○中小學業已遵照原處分機關所為指示及更正程序辦理,董事之選
      舉應屬合法有效。又關於其指稱○○女士主導購置校地涉及利益輸送而原處分機關業已
      知悉乙節,經查私立學校之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增減及其處分,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已有規範,訴願人所指摘事實,僅係原處分機關應予嚴密
      監督事項,如確有不法,得不予核准或核轉,與准予董事長備查與否無關,惟董事長之
      行為若已構成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之解職事由者,則應予解職或解聘,自不待言,是
      訴願人主張,核不足採。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綜上所述,本件訴願部分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教育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