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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8.09.23. 府訴字第八八0二九九九三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 ○○○
    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辦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繼承變動之公告備查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八二0八八一二00號函否准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委任○○○律師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檢具繼承變動派下員名冊,變動後派下員
    名冊,變動部分之除戶、現戶戶籍謄本,變動部分系統表、規約書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
    辦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繼承變動之公告備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北市文
    民字第八八二0六九六五00號函復訴願人請依說明事項補正變動部分之除戶、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繳回原發派下員名冊(證明書),經民政機關備查規約,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
    證明文件,民政機關備查之財產清冊等後,再行申辦。嗣○○○律師代理訴願人於八十八年
    三月十七日檢具派下員名冊影本、該公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等,再次向原處分機關申辦,案
    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八二0八八一二00號函復
    訴願人仍請依內政部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暨本府民政局編印祭祀公業申請案件範例手
    冊,檢具相關表件後,再行辦理。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
      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
      之戶籍謄本,(三)系統表,(四)拋棄書(無者免),(五)派下員變動名冊,(六)規約(
      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如有異
      議,應比照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委任○○○律師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檢具祭祀公業○○之(一)
      繼承變動派下員名冊六份(二)(變動後全部)派下員名冊十一份變動部分之除戶、現戶
      戶籍謄本乙份變動部分系統表六份管理人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四)(容待原處分機關變更
      管理人備查函核發後補具)規約書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該公業派下員名冊變動之
      公告備查事宜。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八二0六九六五00號
      函復訴願人應補正(一)申請書請敘明有無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
      辦公處,俾於所在地公告。(二)變動部分除戶、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三)繳回原
      發派下員名冊(證明書)。(四)經民政機關備查規約影本六份。(五)經民政機關備查之
      管理人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六)拋棄書六份(無則免附)。(七)公業土地權狀影本或土
      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經民政機關備查之財產清冊影本乙份等事項,於法
      不合。其中有關派下全員證明書,當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僅發給影本,本無正本之發給
      ,如何可提出正本?上開要點規定亦未規定係指正本或應繳回正本,原處分機關明顯有
      違上開規定而增加上開要點規定所無之限制。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訴願人亦無提出本公業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敘明有無公業土地、祠堂
      、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依循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八十
      七年六月份編印祭祀公業申請案件範例手冊第二十四頁有關派下員繼承變動應備表件之
      規定,該規定係增加上開要點規定所無之規定,已顯然越權違法。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委託○○○律師檢具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辦祭祀公業○○派下員死
      亡繼承變動之公告備查,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八二0六九六
      五00號函復訴願人應補正相關文件後再行申辦,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補具相
      關文件,只缺少派下全員證明書未補正,則本案爭點在於訴願人是否提出派下全員證明
      書。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
      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系統表及派下員變
      動名冊等必備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今訴願人以當初本府民政局僅發給派下
      全員證明書影本,如何可提出派下全員證明書正本為由質疑原處分機關,查前揭要點規
      定申請備查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申請各類事項所應備證
      明文件除在規定中特別明示可以影本代替者外,皆指正本而言,而不在規定內容之證明
      文件下標記正本二字,且本府民政局以七十四年二月八日北市民三字第一九五七號公告
      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及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北市民三字第六三五九號函核發派下全員
      證明書在案,當初若無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正本,訴願人何來派下全員證明書影本?訴
      願人主張,顯係前後矛盾,不足採據。則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否准訴願人所請,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至於原處分機關前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文民字第八八二0九九七三00號函詢
      本府民政局有關祭祀公業○○原管理人死亡,民政主管機關發給之派下員名冊遺失,應
      如何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乙案,經本府民政局以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北市民三字第八八二
      0八八0四00號函復原處分機關,可由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發名冊,再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事宜。並以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北市民三字第八八二0
      九六九六00號函復訴願人依據前該函復說明辦理,訴願人即可依該函復內容據以辦理
      ,併予指明。
    五、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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