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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8.11.17. 府訴字第八八0七0六八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右訴願人因國宅承購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宅三字第八
    八二三0五三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本件訴願人原係本市大安○○號公園拆遷戶﹐經抽籤獲配售本市○○街○○號○○樓之
      國宅乙戶(○○○號公園專案國宅)。原處分機關先後以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北市宅三
      字第八七二一六六七二00號及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北市宅三字第八七二二二一九九0
      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拆遷戶至該處辦理領單﹑繳款﹑簽約等相關手續。訴願人於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八日領取繳款單,嗣以籌款不及,申請延期繳款﹑簽約,經原處分機關以八
      十七年八月三日北市宅三字第八七二三一六0四00號函復同意﹐並敘明須自八十七年
      九月五日起至訴願人實際繳款日止﹐依繳款當時原處分機關加權平均融資利率加計遲延
      利息。
      訴願人遲未辦理繳款﹑簽約手續,並數度以不同理由申請延期繳款及免付遲延繳款利息
      ﹐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宅三字第八七二四七六六三00號函復同
      意延期繳款,惟應繳納遲延繳款利息(該函因郵寄地址有誤經退回),嗣以八十八年七
      月二十九日北市宅三字第八八二二六八八一00號函同意訴願人只須繳納自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迄實際繳款日之遲延利息。訴願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持原繳款單至原處
      分機關更改繳款日期至當日,惟並未於當日完成繳款簽約手續﹐復以八十八年八月十六
      日書函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改變遲延繳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日期,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
      八月二十三日北市宅三字第八八二三0五三五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
      ....二、有關 臺端申請改變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及起點乙案,......臺端未於期限內辦
      理繳款、簽約等相關手續,已視同放棄國宅承購資格,準此, 臺端所請,歉難同意。
      」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十月二十九日補充訴願理由
      。
    三、按本件訴願審理期間,本府以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00七四00號函
      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承購本市南港○○號公園專案國宅資格應予註銷....
      ..」,嗣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五七八六00號函訴願人以:「
      主旨:有關 臺端承購本市○○○號公園專案國宅資格註銷乙案,本府已另以八十八年
      十月五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00七四00號函復(諒達)在案,本府國民住宅處八十
      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宅三字第八八二三0五三五00號函應予以撤銷。 臺端如對本
      府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00七四00號函不服,請於規定期限內逕向
      有管轄權機關提起訴願,請 查照。」是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訴願必要。
    四、另訴願人倘對本府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00七四00號及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二日府宅三字第八八0七五七八六00號等函不服,請依訴願法第三條第六款規
      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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