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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6.29. 府訴字第八九0一五八九一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申請核發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不服本府教育局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教八字第
    八八二八四八三一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
      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效果,非訴願法上
      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設籍於本市○○○路○○號(即○○○路○○號)違章建築房屋,屬本市青少
      年育樂中心工程用地範圍,該基地於民國七十六年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
      建管處)負責辦理地上違章建築物之查估、丈量、核算處理費事宜。本件訴願人多次向
      建管處申請核發違章建築處理費及自動拆除獎勵金等,前經本府以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
      日府工建字第八二0七四九二三號函復拒絕補償在案。訴願人嗣以八十八年十二月未列
      日之申請函向本府申請核發,經移本府教育局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教八字第八八二八四
      八三一0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有關本案地上物拆遷補
      償,合法建物係由本府工務局負責查估、丈量、核算補償費,違章建築物部分權責由本
      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負責,既經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確認並未核列地上物拆遷補助費
      及獎勵金等費用,有關臺端所指非屬事實....,爰此關於臺端所請,歉難同意,敬祈諒
      察。」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二月八日及四月五日補充訴
      願理由。
    三、按違章建築物拆遷補償部分權責由建管處負責,訴願人得否申請補償,本府教育局並非
      主管機關,並無權對訴願人該項請求為任何准駁之表示,則該局因應訴願人來文所為之
      函復乃屬單純事實之敘述,並非行政處分,是訴願人遽對該書函提起訴願,揆諸上開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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