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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7.19. 府訴字第八九0六四五六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訴願人因承攬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不服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北
    市安經字第八九二0三二三七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
      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
      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
      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
      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本件訴願人承攬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大安區公所)「八十八年度寧馨及誠安公
      園整建工程」案,雙方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訂定工程合約。訴願人乃依合約規定於
      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大安區公所收文日期)向大安區公所提出開工報告書。嗣因該所
      認定訴願人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乃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北市安經字第八八四一九七
      一九00號函請訴願人儘速掌握進度,依合約規定按時完工。訴願人乃就本工程案履約
      爭議,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提出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
      解,該會乃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工程議字第八八一八三六三號函請大安區公所以書面
      向該會陳述意見並副知訴願人,該所即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安經字第八八四
      三四八二一00號函檢送陳述意見書。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召開「八十八年度寧馨及誠安公園整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會,訴願人與大安區公所均
      出席參與調解,並作成會議紀錄。會後大安區公所以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北市安經字第
      八九二0三二三七00號函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無法接受前開調解會會議紀
      錄建議事項,因此調解不成立。該會乃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工程訴字第八九00六五三
      七號函檢送該案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訴願人及大安區公所。訴願人不服,於八
      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按工程之承攬係私經濟行為,大安區公所拒絕接受前開調解會會議紀錄之建議事項以致
      調解不成立,乃係其基於私經濟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公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對之如有爭執,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
      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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