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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7.20. 府訴字第八九0六0二五一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代課期間請產假支領薪資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北市教人字第八八二八0七0九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
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判例:「官署就法令所為釋示,並非本於行政權而
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北市教人字第八八二八0七0九00號函復臺北
市北投區○○國民小學,並副知本市公立各級學校以:「....各類代理教師因故請假,
如為本局或所屬學校推薦、遴派參加活動之公假或因執行職務受傷之公傷假,另聘代理
(課)教師其代理(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其餘假別者因屬個人事由,仍需由原代理
教師鐘點費內扣除之。」
二、緣訴願人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本市士林區○○國民小學代課教師迄今,因八
十九年四月將臨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獲悉前揭本府教育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北市
教人字第八八二八0七0九00號函釋,代課教師產假期間,無法支領薪資,認為違背
憲法婦女權益保障之規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卷查訴願人之訴願理由,係不服前揭本府教育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北市教人字第八八
二八0七0九00號函,按該函釋係本府教育局就法令所為釋示,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
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
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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