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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10.05. 府訴字第八九0九二0六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改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八
    九二五六六六九00號書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分別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及七月十三日申請書申請由第二類低收入戶改列為
      第一類低收入戶,復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填具「安康平宅低收入戶改列申請表」申請
      低收入戶改列,經社工員初核後,檢送上開申請書表等轉請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
      分機關認訴願人仍應維持原列之第二類低收入戶,乃以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
      八九二五六六六九00號書函通知本市文山區公所及訴願人略以:「....說明....二、
      有關 臺端申請低收入戶改列乙案,經查 臺端戶內人口包含令堂○○○君,依社會救
      助法第五條: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含直系親屬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令弟○
      ○○君之其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依前揭規定應併計,故 臺端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總收
      入超過核列低收入戶第一類之標準, 臺端所請歉難辦理。三、本行政處分,....如有
      不服,請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
      具訴願書向本局遞送......。」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八九二六二三0一00號書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二、○君申請低收入戶改列乙案
      ,本局原以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八九二五六六六九00號書函復在案,茲撤
      銷前開行政處分,該案將由本府重新審核後另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市長  馬
                                          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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