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90.12.13. 府訴字第九0一六四一五四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教師續聘事件,不服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市大
    湖人字第九0五00一二000號函及本府教育局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北市教人字第九0二五
    三七0五0二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公立學校聘請教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
      解聘並非行政處分。教員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業經司法院解釋有案(院解字第二九二八
      號)。」
      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行
      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法上之效
      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而為之意
      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
      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卷查訴願人原為臺北市內湖區○○國民小學所聘用之教師,因被認其教學不力等因素,
      經該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規定決議自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不續聘訴願人。該校並以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市大湖人字第九0五00
      一二000號函陳本府教育局備查並副知訴願人,本府教育局並以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北
      市教人字第九0二五三七0五0二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八月十七
      日及八月二十日前後二次向本府聲明訴願,並於八月三十一補提訴願書。
    三、查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
      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又依首揭判例意旨,教師之聘約
      關係應屬私法契約關係,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聘用訴願人為教師,係屬私經濟之
      聘用關係,非屬行政處分之性質,自不得遽以提起訴願。則本件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
      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