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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5.17. 府訴字第09584354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26日北市商三字第 094352608
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經核准登記,擅自於本市中山區○○○路○○號○○樓經營美容美髮服務業
,案經原處分機關於94年12月19日派員進行商業稽查時查獲,審認訴願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以94年12月26日北市商三字第09435260800號函處訴願人新
臺幣(以下同)1 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業。訴願人不服,於95年 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 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 4條第 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
關登記,不得開業。」第 4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
、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第 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2條規定:「違反第
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並
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
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本法第 4條......第 4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
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代碼 JZ99080營業項目美容美髮服務業..
....定義內容從事化粧美容、剪髮、理髮、燙髮、美髮造型設計之行業。」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執行商業登記法第32條及第33條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
│行業 │一般行業 │
├────────┼─────────────────────┤
│違反事件 │商業及期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
│ │業。(第 3條) │
├────────┼─────────────────────┤
│依據 │第32條 │
├────────┼─────────────────────┤
│法定額度 │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
│ │,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時關依規定處│
│ │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
├────────┼─────────────────────┤
│裁罰對象 │行為人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 1次處行為人 1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業。│
│(新臺幣:元 │2.第 2次處行為人 1萬 5千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
│) │ 業。 │
│ │3.第 3次(含以上)處行為人 2萬元罰鍰並命令│
│ │ 應即停業。 │
└────────┴─────────────────────┘
本府92年11月28日府建商字第 09222182000號公告:「主旨:公告商業登記法......中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並自92年12月 1日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商號名稱(○○療法所),已向國稅局辦理登記,因經營民俗療法(如指壓、
刮痧、腳底按摩)等項目非屬營利事業登記範圍,未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二)原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商號經營美容美髮服務業,因查獲當日負責人及主管未在場,
由○○○代表回答,因○○○為新進員工,並不熟悉店裏業務,導致回答錯誤,實際
並未經營美容美髮服務業。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核准登記,於本市中山區○○○路○○號○○樓經
營美容美髮服務業,此有原處分機關94年12月19日商業稽查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原處
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已向國稅局辦理登記,因經營民俗療法(如指壓、刮痧、腳底按摩)等項
目非屬營利事業登記範圍,未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乙節。按商業登記法第 3條明定,商業
及其分支機構,除同法第 4條第1 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訴願人縱
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惟此與依前揭商業登記法第 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
構應於開業前先向主管機關申辦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係屬二事。訴願人既經營屬商業登
記範疇之美容美髮服務業業務,自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又訴願人主張並未經營美
容美髮服務業乙節。依前揭稽查紀錄表記載略以:「......稽查地點:中山區○○○路
○○號○○樓......負責人姓名:○○○......實際營業情形......四、現場經營型態
:1.稽查時,營業中,......2、現場設有 9間包廂(房間),每間均置有 1張美容床
,目前有 3位客人消費中,( 2男 1女),淋浴間 2間,洗衣房1 間。 3、消費方式:
30分鐘 500元,主要提供臉部美容......經絡推拿服務,收費含在前項收費內(含擠青
春痘﹝擠完後會帶客人塗消炎及保濕用品﹞、經絡推拿及腳底按摩等服務及拔罐)。 4
、現場消費客源男女均有,客人入內消費均要求其至淋浴間清洗乾淨後始提供上開服務
......」,並有現場工作人員○○○簽名可稽。是訴願人營業場所之經營態樣包括美容
美髮服務業定義內容之美容業務之違規事證,堪予認定。訴願人就其主張既未提出具體
事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採憑。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業,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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