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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4.12. 府訴字第09670120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即○○企業社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1月28日北市商
    三字第095359594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開設
      「○○企業社」,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 090)字第xxxxxx
      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F203010食品、飲
      料零售業二、F209010書籍、文具零售業三、F209030玩具、娛樂用
      品零售業四、F213030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五、F218010資訊軟體
      零售業六、F501030飲料店業七、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八、I30
      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九、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不含擷取網
      路遊戲軟體供人遊戲)十、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十一、I601010
      租賃業(一般服務業)十二、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限赴客戶現
      場作業)十三、IX12010人力派遣業十四、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
      業(電腦及其設備研發代售藝術文化體育活動入場券)十五、J7010
      70資訊休閒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74.19平方公尺不得佔用其它樓層
      )。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95年11月14日查認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
      資訊休閒業,並經該分局以95年11月16日北市警安分行字第 0953509
      6100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經營登記
      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
      33條規定,以95年11月28日北市商三字第 09535959400號函,命訴願
      人應即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訴願人不服,於95年12月15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5年12月22日北市商三字第095373424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
      處95年11月28日北市商三字第 09535959400號函對臺端所為之行政處
      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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