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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10.15. 府訴字第09670281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訴願人因國宅管理委員會選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
    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1513800號及96年6月20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6
    0500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卷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辦理選舉本市○○住宅社區甲區管理委員
      會第10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以96年5月28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1513800
      號公告略以:「主旨:公告辦理推選臺北市○○住宅社區甲區第
      10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暨同辦法臺
      北市補充規定......公告事項:一、本市○○住宅社區甲區第10
      屆管理委員會,雖經95年12月16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選舉產生,惟因......故並非第10屆管理委員會。......
      三、為持續運作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亟需改選成立社區第10屆管理委
      員會,謹訂於民國 96年6月9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上午11時30分止,
      假本社區......,辦理投、開票作業,推選本社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
      委員。四、住戶及店舖戶推選區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劃分表....
      ..應選委員:14員及候補委員:14員。五、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資
      格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年滿20歲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1家之家屬,每戶以1人為限且無下列情事者:......六、採普選制辦
      理推選,每 1戶為推選人亦是候選人,如需變更名義......檢具戶籍
      資料向本局......辦理變更登記......七、推選人無法親自行使推選
      權者,得由其戶籍內具有行為能力之家屬 (每戶限以1人為限)或得以
      書面委託設籍同一推選區內具有行為能力之1人代理行使推選權,每1
      受委託人以代理 1戶為限,惟應於選舉投票前檢附委託書......向本
      局.. ....辦理異動登記......九、委員任期2年,任期內出缺時得由
      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連選得連任 1次
      。十、本局於委員及候補委員選出後10日內公告當選名單,並擇期召
      開委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主任委員。」相關選舉事宜。並
      於96年 6月9日推選出該社區第4棟、第5棟、第6棟及店舖委員。訴願
      人不服上開公告,於 96年6月13日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聲明訴
      願。
    三、嗣本府都市發展局復以96年6月20日北市都管字第09632460500號公告
      略以:「主旨:公告延期辦理第 2次推選臺北市○○住宅社區甲
      區第 10屆管理委員會第1棟、第2棟、第3棟委員。依據:國民住宅社
      區管理維護辦法暨同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公告事項:一、本市
      ○○住宅社區甲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本局已於96年6月9日辦理
      推選,第 4棟、第5棟、第6棟及店舖推選區投票達二分之ㄧ,且選出
      應選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已可成立社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二、為維
      護第1棟、第2棟、第3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原訂96年6月23日辦理
      推選因故予以延期,謹訂於民國 96年6月30日 (星期六)上午9時至上
      午11時止,假本社區 ......,辦理第2次投、開票作業,推選本社區
      第10屆管理委員會第 1棟、第2棟、第3棟委員。三、住戶及店舖戶推
      選區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劃分表 ......應選委員:6員及候補委
      員: 6員。四、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資格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其年滿20歲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1家之家屬,每戶以1人為限
      且無下列情事者: ......五、採普選制辦理推選,每1戶為推選人亦
      是候選人,如需變更名義......檢具戶籍資料向本局......辦理變更
      登記......六、推選人無法親自行使推選權者,得由其戶籍內具有行
      為能力之家屬 (每戶限以1人為限)或得以書面委託設籍同一推選區內
      具有行為能力之 1人代理行使推選權,每1受委託人以代理1戶為限,
      惟應於選舉投票前檢附委託書......向本局......辦理異動登記....
      ..八、委員任期 2年,任期內出缺時由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連選得連任1次。九、茲訂於96年7月1日(星期
      日)上午 10時正,假貴社區管委會辦公室召開委員會議,由本局派員
      主持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第10屆主任委員......並請依國民
      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暨同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執行委員會會務....
      ..」並於96年6月30日推選出第2棟、第3棟委員,96年7月1日由先後2
      次選舉產生之委員推選出主任委員。訴願人為該管理委員會第 9屆主
      任委員,主張本府都市發展局逾越權責重複辦理選舉,而於96年7月2
      日補具訴願書對上開 2公告均表不服,並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檢卷答辯
      到府。
    四、按本府都市發展局前開 2公告,僅係該局為辦理本市○○住宅社
      區甲區管理委員會第10屆委員選舉事宜,公告選舉之依據、候選人資
      格及應選名額、選舉方式、時間、地點及委員任期等內容,核屬事實
      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
      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並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
      請求「......究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失人員。......」
      乙節,並非本件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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