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90.06.07. 府訴字第九00六九0七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病歷登載事件,不服臺北市立忠孝醫院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開立之診斷證
明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六十二條規
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
十日內補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病歷登載事件,不服臺北市立忠孝醫院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開立之診
斷證明書,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惟因未敘明訴願請求事項且未備具事
實及理由,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訴壬字第九0二0二0八
五一0號書函,請訴願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補具請求事項及備具事實、理由俾憑審議,該
書函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送達,此有訴願人簽名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乙紙附卷可稽。惟
訴願人迄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