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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90.01.17. 府訴字第九00一一0七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請求通行權事件,不服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北市翡營字
    第八九二0四一0四00號函復,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三號判例:「人民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中央或地方
      官署之行政處分,始得為之。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能發生公
      法上之效果者而言。是官署之行政處分,應惟基於公法關係為之,其基於私經濟之關係
      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
      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緣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府陳情,以其自民國五十三年即隨父在臺北縣○
      ○鄉○○段○○小段定居,種植果樹及蔬菜維生,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突遭臺北翡翠水
      庫管理局管制站強制不予通行,致其無法進入○○○照顧農園,農產品損失甚鉅為由,
      請求給予通行,致其無法進入○○○照顧農園,農產品損失甚鉅為由,請求給予通行權
      。案經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北市翡營字第八九二0四一0四00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臺端原住○○鄉○○村○○號並非所陳○
      ○村○○地區,且於翡翠水庫集水區○○、○○、○○等三村遷村計畫中具領安遷救濟
      金在案,已無進入本局管制區之必要。......四、綜觀臺端所陳資料,並無任何合法租
      約,為保護水源防杜濫墾,本局歉難同意所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十一日分別補充訴願理由。
    三、卷查本件係訴願人向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請求經由該局管制區進入屬國有土地之臺北縣
      石碇鄉○○段○○○地區,是其請求係有關民法通行權之事項,屬私法上之事件,則臺
      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就此私權關係基於私法上地位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僅能發生私法
      上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如有爭執,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依民事訴訟程
      序訴請裁判,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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