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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04.02. 府訴字第九00三七0一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 ○○○
訴願代表人 ○○○
○○○
○○○
右訴願人因捷運隧道工程穿越其住宅事件,不服本府捷運工程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市捷二字第八九二一五三七六0一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
分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
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六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按本府為興建捷運工程,依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層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城
延伸線規劃報告書」至行政院,案經奉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臺八十二交三六七二
九號函核定。其中有關板橋、土城捷運路線經核定由龍山寺站地下穿越新店溪後沿板橋
文化路,自新埔站以南經文化路斜切進入新板橋特定區於特二甲路下方設板橋站(BL2
)、續往南地下穿越民權路、文化社區接至臺灣鐵路舊板橋站址設府中站(BL1 )、其
後路線乃平行縱貫鐵路地下穿越新興里、湳興里接至南雅南路二段設湳子站(BL40),
並於其南側設袋式儲車軌,支線接至浮州里環河路設土城機廠,以作為列車營運、維修
之用;主線則因土城機廠用地範圍及捷運系統最小轉彎半徑二百公尺之限制,而必須地
下穿越土城市中央路、貨饒社區接至公館溝並於水利用地範圍內設海山站,續沿公館溝
、金城路至承天路、中央路口設終點站永寧站。其中捷運板橋線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捷運土城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公告或供公眾閱覽在案,本府捷運工程局亦依法完成
設計、發包,並進入施工階段中。
三、惟訴願人等對於板橋、土城線地下穿越路線屢有爭議,並組織各自救會等對本府捷運工
程局屢次提出各項建議與修改路線之陳情,本府捷運工程局為使本案路線施工能圓滿並
減少紛爭,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即針對捷運板橋線(含土城延伸線)召開施工前說
明會,積極與當地民眾溝通,嗣並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四月三日、四月二十日、五月二
十七日、六月二十八日等積極針對民眾所提之路線更易、被穿越地區住戶合理補償、提
高住戶使用強度、變更被穿越地區都市計畫及相關權益受損應如何補救等一再與民眾及
各自救會溝通,以謀解決,惟仍未獲民眾認同。本府捷運工程局嗣又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四日、三月三十日、四月二十日等,繼續針對本案相關問題與民眾所提之各種建議案為
說明、溝通。惟因訴願人等陳情理由,亦多次牽涉整體計畫之變更及路線之更動,而因
本案於行政院八十二年核定之原路線方案已確定,若更改路線將不符合社會公益且大幅
增加工程經費,又完工時程將有延後四年以上等社會成本等考量,故本府捷運工程局遂
一再與當地民眾溝通。嗣當地民眾仍不接受,且持續抗爭,經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由本
市議員○○○再主持協調會,建議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評估於府中站後改採疊式隧道方式
佈設捷運路線是否可行,本府捷運工程局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派員至板橋市湳興里
捷運自救會會長家中進行溝通,其間與會人員又建議以疊式鋪設提前轉入○○○路以減
少穿越民房,並建議如無法更易則廢除府中站或將府中站站體下降云云。
四、案經本府捷運工程局針對前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之協調會及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座談會
之會議中所提之建議,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市捷二字第八九二一五三七六0一號
函復板橋土城捷運受災戶聯合自救會略以:「主旨:有關 貴會所提出『板橋線於府中
站後仍以疊式隧道方式佈設』、『將府中站下降並進入○○○路後即轉為平行隧道佈設
』及『如上述方案不可行,則建議取消府中站』等建議事項,本局評估結果路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二、 貴會建議板橋線於府中站後仍以疊式隧道方式佈設方案,
其評估結果......(二)、又因袋式儲車軌與土城機廠連接之路線縱坡已以最大坡度佈
設,本建議方案將因袋式儲車軌明挖覆蓋隧道高程降低導致機廠位置需往後移動,然因
土城機廠規畫用地西側面臨大漢溪堤防,東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南側為省新生地開發
處所屬用地且目前土城機廠(含聯絡道位置)用地均已完成徵收,亦已完成填土整地作
業,已無移動空間,本項建議實不可行。......三、另有關建議將板橋線府中站站體下
降,並於疊式隧道進入○○○路後即行轉為平行隧道向南佈設方案評估結果如后......
(二)、至於對土城機廠部份之影響路如說明二第 項。四、至於 建議取消府中站,
本局之評估結果說明如后......(二)、本府中站所服務之區域為目前板橋地區重要的
政治及商業中心,未來亦為當地商業活動輻輳之處,故府中站係為地區性旅運需求而設
置......故府中站不宜取消......。五、旨述建議方案經評估確有執行上之困難,仍以
原規劃路線為最佳方案。」
五、經查上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市捷二字第八九二一五三七六0一號函之內容乃係本
府捷運工程局就訴願人等對捷運板橋、土城線相關佈設方式及府中站是否取消等建議為
評估說明並分析其建議之可行性等,係屬因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為事實說明及理由敘
述,並未因此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核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不服,據
以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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