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12.22. 府訴三字第10961023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22日北市消預字
第109303069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4日至訴願人獨資經營之「○○館」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街○○號○○樓之○○,下稱系爭場所)實施
消防安全檢查,查認系爭場所為指壓按摩場所,未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遴
用防火管理人,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並以109年5月14日第AA
A16365號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命系爭場所之管
理權人即訴願人於收到通知單起 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或陳述意見書,逾
期未提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訂於109年8月12日複查,如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將依消防法第
40條規定處罰,並經訴願人員工當場簽收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於109年8月
17日至系爭場所進行複查,訴願人仍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原處分機
關乃以109年 8月17日第AA05737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
予以舉發,並命訴願人於 109年11月15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將依
消防法第40條規定連續處罰。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消防法第13條
第 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爰依同法第40條及各級消防主管
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第2款所附表八違反消
防法第十三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裁處基準表(下稱裁處基準表)規定,以
109年9月22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30698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9年9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9月2
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消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
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 3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第13條
第1項、第3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
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
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40條規
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
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第13條第 2款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
圍如下:......二、......指壓按摩場所。」第14條第 1項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
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
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第2
款規定:「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
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
見......。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
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
,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表八 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裁處基準表(節錄)
適用法條 次 數
違規情形第1次 備註
(單位:新臺幣)消防法第40條 嚴重違規 2萬元以下 裁罰金額下限為1萬元。 附註:
一、嚴重違規:
(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含異動)。
……項目 委任事項 委任條次 13 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訴訟、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