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0.07.13. 府訴三字第11061004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委員會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消防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裁罰,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 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 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 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0年3月2日函請本府消防局提供資料 略以:「主旨:有關台北市內湖區○○社區被貴局檢查不合格飭令改 善乙案,因社區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急需資料報告,請檢調相 關文件影本供參考 ......。說明:......2、請檢調本社區第一次檢 查不合格之檢查表......以便改善。......」並副知本府法務局,嗣 於110年4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查其僅表明不服本府消防局裁罰 ,並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或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亦未有代表人之 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110年6月3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10610306 2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10年6月7日送達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 ,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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