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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7.14. 府訴三字第110610160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3月23日北市消預字
第110300680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本市北投區○○路○○號○○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66使字
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辦公室、停車場等,嗣經本府
工務局以民國(下同) 83年2月4日北市工建字第38877號函核准系爭
建物1層與 1層夾層變更用途為餐館,並請按照核准圖說於文到半年
內施工完竣查驗合格另文准予備查後,始可正式使用,另於核准圖說
上載明消防檢討:本案申請66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建物1樓及1樓夾層
變更使用為餐館部分,消防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
計施工,未變更部分依66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另記載室內消防栓設
備(設置 100KW發電機)及室內排煙設備(接發電機回路)等,並經
該局以83年 4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 50038號函核准竣工查驗合格准予
使用,並核發83變使字第 xxx號變更使用執照。○○有限公司於系爭
建物經營餐廳,屬甲類場所(下稱系爭場所)。原處分機關所屬第四
救災救護大隊北投中隊(下稱北投中隊)於 109年12月14日派員至系
爭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發現系爭場所室內消防栓設備未連接
緊急電源及室內排煙設備未連接緊急電源,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
紀錄表,並查得訴願人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系爭場所之管理
權人,乃以 109年12月14日第AAD17857號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
定限期改善通知單,命系爭場所之管理權人即訴願人收到通知書起 7
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或陳述意見,並訂於 109年12月24日前複查,如屆
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將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罰,該通知單經
訴願人之在場人員○○○(下稱○君)簽收在案。
二、嗣訴願人於 109年12月24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
定改善計畫書申請延長改善期限,經原處分機關以同日北市消大四字
第1093043685號函同意其改善期限展延至110年2月12日止。北投中隊
於110年2月22日派員至系爭場所複查,發現室內消防栓設備及室內排
煙設備均未連接緊急電源之缺失仍未改善,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
紀錄表,並審認訴願人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而以110年2月22
日第 AD01766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訴願人,
且通知單載明除將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罰外,並再次限訴願人於11
0年3月 4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者,依規定連續處罰,及於10日
內提出陳述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
,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通知單經訴願人之在場人員○○○(
下稱○君)簽名確認在案。惟訴願人未提出陳述意見書,原處分機關
爰依消防法第37條第 1項及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下稱裁處基準表)規定,以110年3月
23日北市消預字第 110300680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
萬2,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10年4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
1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消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
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 3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 ......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第6條
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
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
,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37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消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12條規定:「各類場所
按用途分類如下:一、甲類場所:......(五)餐廳......。」行為
時第3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前項水源應依左列規定擇一設置:....
..三、壓力給水及加壓水泵:壓力水箱須有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
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入孔之裝置。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
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
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
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
源容量。空氣壓縮機及加壓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行為時第101條第6款規定:「排煙設備
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六、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應有緊急
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行為時第 7條規定:「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
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四、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五、排
除因火災而產生濃煙之排煙設備。......」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 1點規
定:「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第 2點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
..有關檢查規定如下:(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
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4點第2款規定:「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
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二)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必要時得通
知陳述意見......。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
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
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表一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
處基準表(節錄)
適用法條 次數
違規情形第1次 …… 備註 (單位:新臺幣) 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1項 嚴重違規 1萬2,000元以下 …… 一、裁罰金額之下限為6,000元。
……附註:
一、嚴重違規:如緊急電源……消防栓箱……排煙設備……等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項目 委任事項 委任條次 10 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訴訟、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