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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0.26. 府訴一字第11061058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8月26日
核發109年紓困金及 110年6月1日案號AA811017127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9年5月11日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申
請書暨個案認定表(下稱109年5月11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9年
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內部審認其符合請
領資格並應予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另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110年衛
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下稱 110年實施計畫)第 3點
規定,逕行審核訴願人符合110年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之補助資格,乃以1
10年6月1日案號AA811017127號核定通知書(下稱110年6月1日核定書),
通知訴願人符合補助資格並核定補助1萬元。訴願人主張其符合3萬元補助
資格,不服原處分機關109年未核發補助及110年6月1日核定書,於 110年
7月3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於110年 8月26日核
發109年紓困金,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惟記載:「…… 108年我
與母親全年所得並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7,668……應該是補助
30,000……盼……就 108年及109年之全部所得重新審查……今年110
年申請的紓困金是根據 109年送件資料給予核發……。」等語。揆其
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110年8月26日核發109年紓困金之審核結
果及 110年6月1日核定通知書;另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7
月31日)距原處分機關 110年6月1日核定書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
關未查告該核定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無訴願逾期問題
,合先敘明。
二、按行為時強化社會安全網 -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第壹點規定:「為協助
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時,能
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
,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
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第陸點規定:「辦理單位:一、主辦
單位:衛生福利部。二、執行、核定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第柒點第1款規定:「救助對象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附件 附表二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節略
)
單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3.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 作,致家庭生計受影響。(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五項規定)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二萬元 至三萬 元。 一萬元。
……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
5.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係以「家庭之存款及收入減去基本葬埋費用……之額度或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再除以該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後,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者」。有關收入包 括工作、營利、投資、租金、利息及其他所得、生活津貼、親屬定期扶養費及公私部門補助等。
6.本表所稱「疫情」 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