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05.06. 府訴三字第11061092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AAB1916
3號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及111年1月7日北市消預
字第1113000303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本市中正區○○○路○○段○○號等「台北市○○大廈」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領有72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74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
照,為地下2層、地上12層RC造建築物,核准用途作為餐廳(地下1層
及地上1至3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辦公室、集合住宅。訴願人
於系爭建物之地下1層及地上1至 3層經營○○館餐廳,屬甲類場所(
下稱系爭場所)。原處分機關所屬第四大隊士林中隊於民國(下同)
110 年11月11日派員至系爭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發現系爭場
所室內消防栓設備有因幫浦組件故障,且未連接緊急電源致各該樓層
消防栓箱設備無法正常作動之缺失,乃當場製作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
(複)查紀錄表,該紀錄表經訴願人之在場人員○○○(下稱○君)
簽名確認在案。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館之負責人,為系爭場
所之管理權人,另以110年11月11日第 AAB19163號消防安全檢(複)
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下稱原處分 1),命系爭場所之管理權
人即訴願人收到原處分1起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或陳述意見,並訂於11
0 年11月21日前複查,如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將依消防法第
37條規定處罰,惟因訴願人拒絕簽收,乃將原處分1留置送達。
二、嗣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一大隊中正中隊於 110年11月27日派員至系爭場
所複查,發現地下 1層及地上1至3層之消防栓箱設備因幫浦組件故障
且未連接緊急電源致無法正常作動之缺失仍未改善,乃當場製作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並審認訴願人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 1項規定,以110
年11月27日第 AA05283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
訴願人,且通知單載明除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處罰外,並再次限訴願
人於110年12月7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者,依規定連續處罰,及
於10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
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該通知單經訴願人之在場人員○
君簽名確認在案。惟訴願人未提出陳述意見書,原處分機關爰依消防
法第37條第 1項及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
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下稱裁處基準表)規定,以111年 1月7日北市
消預字第1113000303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2),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1萬2,000元罰鍰。其間,訴願人不服原處分 1,於110年12月9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11年 1月19日追加不服原處分2
, 1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3月31日、4月1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消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
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 3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第 6條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
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
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37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
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
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消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12條規定:「各類場所
按用途分類如下:一、甲類場所:……(五)餐廳……。」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行為時第113條第3款規定:「建築物應
按左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應設置之
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三、第三類:……餐廳……
等。」行為時第114條第1款第 2目規定:「滅火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
定:一、室內消防栓應設置合於左列規定之樓層:……(二)建築物
在……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
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行為時第7條第4款規定:「建築物內之下列
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四、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 1點規
定:「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第 2點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有
關檢查規定如下:(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
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第 4點
第 2款規定:「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
,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
見……。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
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
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表一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
處基準表(節錄)
適用
法條次數
違規情形第1次 …… 備註
(單位:新臺幣)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1項 嚴重違規 1萬2,000元以下 …… 一、裁罰金額之下限為6,000元。
……附註:
一、嚴重違規:如緊急電源、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栓箱……等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項目 委任事項 委任條次 10 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訴訟、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