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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7.12. 府訴三字第111608287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3月25日北市消預字
第1113000368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本市中山區○○路○○號○○樓、○○樓之「○○飯店」(下稱系爭
場所),領有78建(中山)字第xxx號建造執照、79使字第xxx號使用
執照、88變使字第xxxx號變更使用執照,為地上12層、地下 1層RC造
建築物,其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變更後用途為一般旅館業(旅館
),屬甲類場所。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三大隊中山中隊(下稱中山中隊
)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派員至系爭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發現系爭場所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壓力不足( 0kg/cm2)、火
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警分區迴路故障、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故障及
音壓不足(0dB)等3項缺失,乃當場製作原處分機關消防安全檢查紀
錄表,該紀錄表經訴願人之在場助理○○○(下稱○君)簽名確認在
案。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為○○飯店之負責人,為系爭場所之管理
權人,另以111年2月18日第AAC32876號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
限期改善通知單(下稱111年2月18日改善通知單),命系爭場所之管
理權人即訴願人於收到該通知單起 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或意見陳述
書,並訂於111年2月28日複查,如屆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將依
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通知單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嗣中山中隊於111年 3月3日派員至系爭場所複查,發現自動撒水設備
之放水壓力不足( 0kg/cm2)之缺失仍未改善完成,乃當場製作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並審認訴願人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而以11
1年3月3日第AC01383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訴
願人,且通知單載明除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 1項規定處罰外,並再次
限訴願人於111年3月13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者,依規定連續處
罰,並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嗣原處分機關乃依消防法第37條第 1
項及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處基
準表(下稱裁處基準表)規定,以111年3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0
0368號消防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罰鍰
。原處分於111年3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4月20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消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
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 3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6條第1項、第 2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
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37條第 1項
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
其業務……在直轄市、縣(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消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行為時第12條第1款第3目
規定:「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左:一、甲類場所:……(三)觀光
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行為時
第13條第 3款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三、用途變更
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行為時第17條
第 4款規定:「左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四、十一
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行為時第50條規定:「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且放水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 1點規
定:「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
…有關檢查規定如下:(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
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第4點第2
款規定:「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
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
…。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
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
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表一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
處基準表(節錄)
適用法條 次數
違規情形第1次 …… 備註
(單位:新臺幣)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1項 嚴重違規 1萬2,000元以下 …… 一、裁罰金額之下限為6,000元。
……附註:
一、嚴重違規:如……加壓送水裝置……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項目 委任事項 委任條次 10 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訴訟、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