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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10.12. 府訴三字第11160835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4月14日北市消預字
第111300974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文山中隊(下稱文山中隊)於民國
(下同) 110年11月18日派員至本市文山區○○街○○號等「○○」
建物(領有82年建字第xxx號建造執照、85使字xxx號使用執照,為地
下2層,地上7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核准用途作為集合住宅等,屬
乙類場所,下稱系爭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發現現場有滅火
器之滅火效能值不足、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幫浦組件故障及箱內裝備不
足、泡沫滅火設備之幫浦組件故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手動報警設
備之受信總機均故障、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故
障、緊急照明設備故障、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幫浦組件故障、室內排煙
設備之受信總機故障等 8項缺失,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並查得訴願人為系爭場所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權人,乃以 110
年11月18日第AAA19476號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
單(下稱 110年11月18日限改通知單),命訴願人於收到該通知單起
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或陳述意見,並訂於110年12月 8日複查,如屆
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者,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 1項規定處罰,該通
知單經現場人員○○○(下稱○君)簽收在案。
二、嗣文山中隊再於 110年12月15日派員至系爭場所複查,發現前開消防
安全設備 8項缺失仍未改善完成,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並審認訴願人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而以110年12月15日第AA0
5157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下稱 110年12月15日
舉發通知單)舉發訴願人,且該通知單載明除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 1
項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於111年 1月4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者,
依規定連續處罰,並經現場人員○君簽名確認在案。原處分機關依同
法第37條第 1項、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
維護規定裁處基準表等規定,以111年3月2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0034
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向本府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發現前開裁處書誤植
訴願人之代表人,乃以111年 4月14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097401號函
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本府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爰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規定,以111年 6月27日府訴三字第1116082498號訴願決定
:「訴願不受理。」在案。
三、其間,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另以111年4月14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0
9740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1萬2,000元罰鍰。原處分
於111年4月25日送達,訴願人猶表不服,於111年5月16日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7月1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消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
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 3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第 6條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
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
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37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
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九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10條第 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
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6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八、規約、會議紀錄
、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
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
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消防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12條規定:「各類場所
按用途分類如下:……二、乙類場所:……(七)集合住宅……。」
行為時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檢查規定如
下:(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
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二)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
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
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第4點第2款規定:「限期
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
合法、完整:……(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
定案件,應予以舉發……,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裁處時依違
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
,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
之裁處,不在此限。」
表一 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規定裁
處基準表(節錄)
適用法條
次數
違規情形第1次
……
備考
(單位:新臺幣)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1項
嚴重違規
1萬2,000元以下
……
一、裁罰金額之下限為6,000元。
……附註:
一、嚴重違規:如……加壓送水裝置、消防水源、消防栓箱……排煙設備……受信總機……等拆除、損壞或功能不符等情形。
……項目
委任事項
委任條次
10
違反本法之查察、行政處分及獨立訴訟、移送處理等事項。
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