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11.11.08. 府訴二字第11160862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等16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8月10日北市 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請求撤 銷……行政處分……」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 北市消預字第11130161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影本,經本府法務 局於111年9月16日電洽訴願代理人,據表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有該 局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三大隊中山中隊於110年4月25日查得本市中山區○ ○○路○○段○○巷○○號及○○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73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7層,地下1層RC造建築物,核准用途 為集合住宅等,屬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規定之乙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辦理 109年度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系爭建物未成 立管理組織,係以各區分所有權人為管理權人,原處分機關乃以 110 年 4月25日第9140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區分 所有權人(含訴願人○○○、○○○、○○○、○○○、○○○、○ ○○、○○○、○○○、○○○、○○○、○○○、○○○、○○○ 及○○○計14人,下稱訴願人○○○等14人),且該通知單載明除將 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罰外,並限區分所有權人於 110年5月25 日前改善完畢,逾期仍不改善,依規定連續處罰,並記載得於接到通 知單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嗣原處分機關依消防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含訴願人○○○等14人) 新臺幣2萬元罰鍰。訴願人等16人不服,於111年9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9月16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0月4日北市消預字第11130373 33號函通知受處分人等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