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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12.16. 府訴三字第111608653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9月15日北市
警行字第1113068896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員警接獲民眾錄影
檢舉,查認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9月1日18時許,在本市松山區○
○○路○○段○○號前(下稱系爭地點)將口罩置於下巴處未遮蓋口鼻,
乃開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通知書,經訴願人簽名收受在案。嗣松山分局函
請原處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
福部)公告之防疫措施,外出時未全程佩戴口罩,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
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11年9月15日北市警行字第
1113068896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000元
罰鍰。原處分於111年9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9月22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 2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
他防疫、檢疫措施。」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
71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衛福部111年7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682公告(下稱111年7月26日
公告):「主旨: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
措施裁罰規定』。依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二、傳染病防治
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公告事項:一、對象:於我國
境內之全體民眾(含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二
、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起,停止適用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公告對象應遵守附件所列事項,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
法第71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附件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
附件 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節錄)
防疫措施
壹、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二、以下場合/活動:
(一)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二)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
(三)自行開車、騎機車/腳踏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四)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五)戶外從事工作者於空曠處工作。
(六)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七)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八)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防疫措施之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場合或活動。法源依據
一、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12月l日生效」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罰則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防疫措施
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法源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l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l日生效」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依同法第70條第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除前項「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依同法第70條第l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
一、各營業場所:由營業場所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如為八大類場域,由八大類場域主管機關(或指定機關)(附表1)表列機關執行;或由警察機關執行。
二、批發市場、地下街、傳統市(商)場、攤販集中場:市場處,或由警察機關執行。
三、河濱公園、公園綠地親水設施及場館:工務局,或由警察機關執行。
四、道路、人行道:交通局,或由警察機關執行。
五、上述以外場域:衛生局,或由警察機關執行。定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