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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1.19. 府訴一字第111608856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1月23日北市正社字
第1116019550號未滿 2歲兒童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及其配偶○○○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9日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三女○○○( 111年○○月○○日生,111年11月4
日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下稱○童)之育兒津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等符
合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乃以111年11月23日北市正社字
第1116019550號未滿 2歲兒童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
願人及其配偶,自111年11月(申請月份)至113年1月(○童滿2歲)每月
發給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育兒津貼。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2月 7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下稱育兒津貼申領要點
)第 1點規定:「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執行
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
童育兒津貼(以下稱本津貼)……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第3點第1項
規定:「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二)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三)未經
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第 5
點第 1款前段規定:「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一)兒童
之父母雙方……得申請本津貼。」第6點第第4款規定:「本津貼申領
及發放程序規定如下:……(四)本津貼於符合第三點請領期間均得
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
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附表(節錄)
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月
出生排序
適用期間 家庭類別第1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以上
111年8月1日起
一般家庭
5,000
6,000
7,000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