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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2.23. 府訴二字第11160890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1
月24日北市地權字第1116029085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者,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受理民眾陳情,查得訴願人
於○○網站刊登臺中市豐原區○○街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法拍物
件廣告(物件編號: S12246084,下稱系爭廣告),價格欄及法定用途欄
登載新臺幣(下同)「 1,846萬元」及「住家用」,與法院公告最低拍賣
價格為「3,605萬6,000元」、使用執照記載使用類組為「旅社」不符,經
以民國(下同) 111年10月27日中市地價二字第1110047910號函通知訴願
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 111年11月14日書面陳述意見;因訴願人開業所在
地在本市,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爰以111年11月16日中市地價二字第1110051
142號函(下稱111年11月16日函)檢送相關資料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
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廣告記載系爭不動產價格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違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 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
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
規定,以 111年11月24日北市地權字第111602908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 6萬元罰鍰(因系爭廣告業已下架,無須限期改正)。原處分
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12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12年2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記載:「……訴願人
於網路提供拍賣訊息並無不實……深盼……撤銷本處分……。」揆其
真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按:在本市已更名為地政局)……。
」第4條第4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經紀業:指依
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第21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第 6點規定:「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
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十一)建造執照:…… 2、廣告表
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第 2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節錄)
類別
丙
違規事件
九、經紀業受委託後所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或未註明經紀業之名稱者。
法條依據
違反法條
本條例第21條第2項
裁罰法條
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裁罰對象
經紀業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一、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一、依同一年度違規行為次數處罰如下,並於處罰同時以書面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
1.第1次處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